一、典型案例。
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搭载余某,在一路口与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干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俗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老头乐”、“老年代步车” 等,法律意义上讲的电动三、四轮车,应该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87528--2017),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二、车辆要获得CCC认证;三、车辆要拥有出厂合格证;四、车辆要拥有一致性证书。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并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标准进行交通出行和管理。
三、释理说法。
作为老年人,不要轻信“老年代步车”的“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作为子女,要做好老人的日常安全提醒,鼓励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万不可把“老年代步车”当作“礼物”送给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