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侯老太与丈夫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四子女皆成家立户。2019年7月,侯老太丈夫去世,四子女开始轮流赡养照顾侯老太。2021年初,长子照顾母亲20天后,就不再过问母亲的一切事宜,此后侯老太的赡养事宜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开支皆由其他三子女承担。期间家人亲属多次规劝,长子仍拒不履行对侯老太的赡养义务,还曾对侯老太实施殴打等行为。侯老太由于年事已高,患有多种慢性病,既无经济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生活起居皆需要人员护理照顾,只得将长子告上法庭,并要求四子女皆支付赡养费用。
二、涉及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释法说理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