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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脚踝骨折,无单独医嘱残疾辅助器具费仍获支持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

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与正常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内踝骨折、右足内侧楔骨撕脱骨折。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100 万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原告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原告诉请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鉴定费,并由肇事司机承担律师费。

两家保险公司书面答辩,提出医疗费扣除非医保、不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对误工、护理标准提出异议,交强险保险公司还申请误工期重新鉴定;被告司机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将误工期调整为 120 天,保险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医疗费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三期期限以及各项赔偿标准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医嘱情况下能否支持;律师费由谁承担以及金额核定。

案件核心难点

1、非医保医疗费抗辩:保险公司主张剔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是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抗辩点,需要论证该免责条款不能约束伤者。


2、三期及误工争议: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的误工期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协商合理的误工期限,固定损失。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举证:脚踝固定器缺少单独医嘱,保险公司拒赔,需要结合伤情证明器具属于治疗必要支出。


4、律师费承担主体:保险一般不承担律师费,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标的酌情调整律师费金额。

律师代理思路

1、责任与保险主体梳理:明确事故全责,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两家不同承保公司,确定赔付顺序,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2、医疗费抗辩应对:主张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按票据全额认定。


3、三期与损失举证: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购买固定器凭证,证明伤情、三期以及各项实际支出;庭审协商下调误工期,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减少诉讼不确定性。


4、维权费用主张:依据交通事故司法实践,向肇事司机主张律师费,同时预判法院会酌情调低律师费金额。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全责,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商业三者险承担。

不支持保险公司剔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核定各项损失合计 60532.32 元(不含律师费):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 35249 元,扣除前期垫付 10000 元,还需支付 25249 元;商业三者险公司承担 25283.32 元。律师费酌情调整为 3000 元,由肇事司机承担。案件受理费 1438 元,减半收取 719 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以 “非医保不予理赔” 为由拒扣医疗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


2、残疾辅助器具即使没有单独医嘱,如果结合伤情确为康复治疗必需,凭购买票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3、保险不承担律师费,律师费一般由肇事侵权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难易程度酌情调整律师费数额。


4、诉讼中原被告协商调整三期期限,属于合法处分诉讼权利,可以减少鉴定程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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