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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相撞伤者两处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可分两次起诉索赔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

被告骑行电动自行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与同向骑行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次要责任。原告此前已经就本次事故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起诉并拿到判决,被告已履行该笔赔偿。

后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原告两处十级伤残,同时给出一期、二期三期期限。诉讼中原告主张包含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其中包含原告后续再次摔倒骨折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抗辩,原告后续再次摔倒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相关费用不应赔付。

法院委托二次鉴定,鉴定结论确认两处十级伤残均由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完全作用导致。

本案核心争议:事故伤者康复期间再次摔倒骨折,新伤情和原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分阶段起诉,前后两案赔偿范围如何划分;主次责任下各项赔偿项目核算。

案件核心难点

1、二次受伤因果关系认定:原告在事故康复期内再次摔倒发生新骨折,被告否认该伤情与原交通事故存在关联,需要区分两次损伤对应的赔偿范围。


2、分案诉讼边界: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二次起诉,前案仅处理了事故初期的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本案处理伤残、三期等剩余损失,需要厘清两案赔偿项目,避免重复主张。


3、伤残与三期重新鉴定: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需应对鉴定质证,保留原有伤残等级及三期的认定。


4、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比例折算:非机动车事故,法院会结合事故主次责任比例打折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律师代理思路

1、区分两次损伤,划定赔偿范围:将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和原告后续自行摔倒产生的骨折费用做区分,仅主张原交通事故对应的损失;对于后续摔倒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不再纳入本次索赔。


2、提交完整证据链:提交事故认定书、前案生效判决书、病历、票据、司法鉴定报告,证明交通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以及三期对应的误工、营养、护理损失。


3、应对重新鉴定:针对被告提出的伤残、参与度鉴定申请,配合法院鉴定程序,最终鉴定维持两处十级伤残,认定本次事故外伤为完全作用。


4、按照责任比例主张赔偿:被告主责,按 70% 比例主张各项损失;结合案件标的、案件难度,请求法院酌情支持律师费。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事故 70% 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30% 责任。原告后续自行摔倒产生骨折,无法证实和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法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对应的各项损失合计 216431.90 元,被告按 70% 比例赔偿 151502.33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10.53 元,原告承担 730.53 元,被告承担 1580 元;被告预缴的重新鉴定费 6900 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伤者康复期间再次摔倒受伤,若无法证明二次摔倒和原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次摔倒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侵权人无需赔偿。


2、交通事故损害可以分两次起诉,前期先行主张医疗费,待伤残鉴定完成后,另行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重复诉讼。


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项目,法院会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折算。


4、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没有推翻原有伤残等级,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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