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小吃技术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原告提供中式快餐、生煎、小笼包等小吃技术培训,承诺随到随学,学会为止。原告支付培训费后仅参加两次培训,后续前往学习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经查,该公司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办理注销,两被告系公司股东,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如有未了债务,由股东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两名股东返还全部培训服务费,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公司注销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承诺承担未了债务,是否需要向学员退还培训费;无完整转账凭证部分款项能否得到支持;服务合同纠纷中律师费是否属于必然损失。
案件核心难点
1、公司注销追责主体:签约主体为已注销企业,需要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向原股东主张合同退款。
2、清算程序瑕疵认定:公司清算时明知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培训合同,未依法通知原告,清算报告谎称债务全部清偿,以此认定股东责任。
3、培训费金额核定:原告主张总金额 12300 元,但其中 2300 元缺少转账凭证,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实际支付金额。
4、律师费主张障碍:服务合同纠纷,若无明确合同约定,律师费不一定被法院认定为直接损失。
律师代理思路
1、锁定股东责任:调取企业工商档案,证明两被告是公司股东,清算阶段未依法通知原告,清算报告虚假陈述,并且股东书面承诺承担公司未了债务,要求股东直接承担退款责任。
2、梳理合同履行情况:提交合作协议、转账记录、培训相关材料,证明公司仅提供少量培训课程,合同大部分义务未履行,应当按比例退还培训费。
3、证据补强:对于缺少转账凭证的 2300 元,提前预判证据风险,以现有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核心主张依据。
4、主张相关维权费用,同时预判律师费的裁判风险:服务合同无约定情况下,律师费不一定被支持,将该项作为诉讼请求一并提交,由法院酌情认定。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办理注销,清算未依法通知原告,股东在清算报告承诺承担未了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仅能举证转账 10000 元,结合培训已经实际开展部分课程,酌情认定应退还培训费 8000 元。律师费不属于本案直接必然损失,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232.50 元、公告费 560 元,原告承担 428 元,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364.50 元。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启示
1、签约公司注销,股东在清算报告承诺承担未了债务,或者清算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原股东追索欠款。
2、合同部分履行的,法院不会全额退款,会结合已经提供的服务比例酌情核定退款金额。
3、主张款项需要完整的转账凭证,仅有口头陈述缺少支付凭证的金额,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服务合同纠纷,只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时,律师费才更容易被法院支持,若无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