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美容整骨类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原告通过线上平台到店体验面部塑性矫正服务,向经营店铺的公司充值购买共计 50 次服务,合计支付预付款。后续店铺转让、经营主体变更,原告尚有 18 次服务未消费。该公司在未完成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由两名股东签署投资人承诺书,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原告起诉,要求公司两名股东共同退还剩余未消费预付款。其中一名股东抗辩,主张款项属于个人交易,不属于公司债务,拒绝退款;另一股东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预付卡充值款项是否属于公司债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签署清算承诺书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交易主体认定:部分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被告抗辩属于个人交易,需要举证全部款项均为购买店铺服务,合同相对方为公司。
2、公司注销清算责任:公司注销前未对本案预付卡债务进行清算,需要依据投资人承诺书,追究股东的清偿责任。
3、证据收集难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无正规发票,依靠转账记录、微信预约记录证明服务关系及剩余未消费次数。
4、被告缺席审理:一名被告拒不到庭,证据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服务合同关系:提交全部转账凭证、微信预约沟通记录,结合付款时间、金额、消费记录,证明全部款项均为向公司购买面部整骨服务,双方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2、锁定股东责任:调取公司工商档案,证明两名股东在注销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明知存在未结清债务仍办理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核算剩余预付款:结合总充值金额、总服务次数,核算剩余未消费 18 次对应的预付款余额。
4、应对抗辩与缺席审理:针对股东提出的个人交易抗辩,用完整资金流水、预约记录反驳;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主张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请求法院采信原告证据。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与该贸易公司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服务预付款,剩余未消费服务对应的款项应当退还。
公司在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申请注销,两名股东签署投资人承诺书,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款 24156 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两名被告承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启示
1、美容养生预付卡消费,即便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发票,转账记录、微信预约记录也可以证明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清算完毕,若实际存在未结清债务,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商家转让店铺不等于债务转移,店铺对应的公司主体注销,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原股东追回预付卡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