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行人之间在人行道行走相撞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
两名老人在路口人行道相向行走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评定休息、护理、营养三期。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认定原告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疏于观察,承担 60% 主要过错;被告行走时未留意前方路况,存在疏忽,承担 40% 赔偿责任,并按照 40 元 / 天营养费、80 元 / 天护理费标准核算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主张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二审审理后,认可一审事实认定与赔偿标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行人之间相撞,双方过错如何划分;人身损害案件营养费、护理费的司法认定标准。
案件核心难点
1、行人之间碰撞的过错划分:无机动车、无交警事故认定书,只能依靠现场监控视频判断双方注意义务,区分主次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争议:被告抗辩营养费、护理费应按更低标准计算,对上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存在争议。
3、外购药、律师费金额认定:对医疗费中的外购药是否属于本次事故合理治疗费用,以及律师费酌定金额存在争议。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托监控还原事发经过:提交路口监控视频,证明被告行走时目光侧向一边,未观察前方行人,没有尽到行人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伤残与三期举证:提交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以及三期期限,作为各项赔偿项目计算依据。
3、损失项目逐项举证: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处方单,证明外购药与本次损伤治疗相关;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依据上海司法实践标准主张营养费 40 元 / 天、护理费 80 元 / 天。
4、损失酌定项目抗辩:对于交通费、律师费,结合伤情、案件复杂程度,请求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全部损失合计 128251.45 元,由被告承担 40% 赔偿责任,赔付 51300.58 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 2864 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行人在公共场所行走,互相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即使都是步行,因疏忽观察导致相撞受伤,有过错一方仍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赔偿责任。
2、上海地区人身损害案件中,营养费 40 元 / 天、护理费 80 元 / 天属于法院可支持的合理标准,并非只能按 30 元 / 天、40-60 元 / 天计算。
3、外购药品,只要有医院处方佐证,证明用于本次事故伤情治疗,可以计入医疗费赔偿范围。
4、律师费可以作为人身损害案件的合理损失,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法院会结合案情复杂程度酌情确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