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建筑劳务领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
劳务分包公司承包工地劳务项目,当事人到工地从事普工工作,按天计酬,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资按月预支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
当事人在工地作业时受伤,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员为当事人办理工伤认定。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在涉案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关系,且当事人入职时已满 58 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公司提起上诉,坚持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属于劳务关系。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当事人入职时未满 60 周岁,不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形;当事人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公司发放,加之公司主动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建筑工地上按日结算报酬的务工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年满 58 周岁男性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案件核心难点
1、建筑行业用工关系定性难:工地普遍按天结算工资,容易被企业抗辩属于临时劳务,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本案首要难点。
2、超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年龄较大为由,主张达到退休年龄,否认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需要厘清男性法定退休年龄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适用条件。
3、证据固定难度大:无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依靠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工伤委托手续等间接证据,证明存在管理从属关系。
4、工伤委托材料的证据效力:企业抗辩即使办理工伤委托,也不代表认可劳动关系,需要论证该行为的法律意义。
律师代理思路
1、劳动关系三要件举证:提交工地管理记录、工资结算凭证,证明劳动者受劳务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公司考勤、工作安排,提供的劳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三要素。
2、驳斥超龄抗辩:明确男性正常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属于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劳动者具备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
3、关键证据强化论证:提交公司出具的工伤认定委托书,该委托书是公司自认劳动者为职工、认可用工关系的重要证据,反驳双方仅为劳务关系的主张。
4、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报酬按日计价,但报酬结算方式不能直接定性为劳务关系;结合长期管理、工资预支 + 年终结算模式,证明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并非一次性劳务。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劳务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劳务公司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劳务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劳务公司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工地日结工资不等于劳务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看是否存在人身管理从属关系,而非单纯看工资是按月还是按天结算。
2、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未满 60 周岁,即便 58 岁,若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证据,依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3、企业主动出具委托书,为工地受伤人员办理工伤认定,该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4、建筑劳务公司不能仅以 “临时用工” 为由,简单将工地用工全部归为劳务关系,符合管理从属特征的,仍会被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