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工程层层转包场景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涉案工程经多次转包,总包公司转包给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两名个人合伙承接施工项目。原告在工地脚手架作业时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附带二次手术三期。事发后为办理保险理赔,原告与其中一家公司事后补签劳务合同,合同中还设置仲裁条款。
一审认定原告与其中一名合伙人成立劳务关系,两名合伙人承担 50% 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两家建设公司的索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仅为工友关系、案件应当先走劳动仲裁、一审遗漏村委会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二审经审理查明,分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改判该分包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调整垫付医疗费的结算方式。本案核心争议:事后补签用于保险理赔的劳务合同能否认定真实劳务关系;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时分包方的责任;劳务受害案件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一审是否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
案件核心难点
1、虚假劳务合同干扰法律关系认定:事故发生后才补签劳务合同,仅用于保险理赔,合同记载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对方据此主张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仲裁前置。
2、多层转包主体责任穿透认定:工程经过多层转包,如何判断哪些转包主体存在选任过错、需要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核心难点。
3、合伙承包人的责任认定:两名个人口头合伙承接工程,没有书面合伙协议,需要依据庭审陈述、款项流转、现场管理证据认定合伙关系。
4、垫付费用结算方式争议:一审直接将垫付医疗费在赔偿总额内抵扣;二审认为垫付款项应当单独返还,不能直接在损失总额中扣减。
5、必要诉讼当事人甄别:判断发包方村委会、保险公司是否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
律师代理思路
1、还原真实用工关系: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证明劳务合同属于事故后为保险理赔补签,并非真实用工,双方属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2、固定合伙承包事实:调取当事人庭审自认陈述,证明两名被告口头合伙承接工程,现场由上诉人负责管理,两人属于合伙关系,应当对外连带。
3、违法分包过错举证:举证分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人身损害损失分项举证: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三期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法定赔偿项目;结合伤情,对交通费、律师费酌情主张。
5、诉讼主体抗辩:论证村委会、保险公司不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程序没有遗漏被告,不需要追加。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重新改判。
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41757.68 元,由雇主承担 50% 赔偿责任即 120878.84 元,另加上律师费 3000 元。
两名合伙承包人以及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需要单独返还雇主此前垫付的医疗费 41204.80 元。一审受理费由原告、三名被告按比例分担;二审受理费同样由各方按比例分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判断用工关系看实质而非书面合同,事后补签仅用于保险理赔的劳务合同,不能改变真实的个人劳务关系,此类案件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2、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一旦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违法分包企业需要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口头合伙承包工程,只要庭审陈述、资金、现场管理等证据能够印证合伙事实,合伙人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施工工人作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按照过错比例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5、雇主预先垫付的医疗费,二审裁判中可单独判决返还,不直接在赔偿总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