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诉前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且依据鉴定标准,桡骨远端骨折不能评定九级伤残,申请二审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资质,鉴定材料完整、鉴定程序合规,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诉前单方委托伤残鉴定的效力;保险公司以单方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案件核心难点
1、单方鉴定效力争议:保险公司以伤者单方委托、未通知其到场为由,否定九级伤残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高频抗辩理由。
2、伤残等级实体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桡骨远端骨折伤情达不到九级伤残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实体评定结果提出质疑。
3、垫付费用结算:案件中肇事方预先垫付大额款项,判决需要一并处理垫付费用返还。
律师代理思路
1、论证单方鉴定合法有效: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全套病历及影像资料,说明法律不禁止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不能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重新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
2、伤残伤情举证:结合病历、影像报告、鉴定查体记录,证明原告骨折伤情遗留后遗症,符合九级伤残评定标准。
3、损失分项举证:整理医疗费票据、病历、鉴定报告,逐项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鉴定费、律师费,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4、保险赔付顺序与垫付款处理:主张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商业三者险赔付;律师费由肇事司机承担,垫付费用在判决中统一结算返还。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08892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72079.04 元;肇事驾驶人赔偿律师费 3000 元;原告返还肇事驾驶人垫付款 82966.77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4 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诉前单方伤残鉴定并非当然无效。只要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资质,鉴定材料真实、鉴定程序符合规范,保险公司无法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可以采信单方鉴定报告,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
2、保险公司仅以 “单方委托、未到场见证” 为由,不能直接否定伤残鉴定结论,必须举证证明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3、交通事故案件中,律师费可由肇事侵权人承担,可在诉讼中单独提出该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