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
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相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告事故前自身患有严重颈椎基础疾病,交通事故外力仅为次要因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 30% 损伤参与度进行扣减。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受害人原有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自身基础疾病,是否应当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核心难点
1、损伤参与度适用争议: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存在颈椎病、椎管狭窄等原有疾病为由,主张伤残相关赔偿项目按损伤参与度打折赔付,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常见抗辩理由。
2、区分个人体质与法律过错:难点在于厘清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
3、多被告主体责任划分:案件存在多名原审被告,需要区分驾驶人、其他事故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各自的赔偿范围,垫付款项一并结算处理。
律师代理思路
1、法律观点论证:引用侵权责任相关裁判规则,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原有基础疾病,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类赔偿。
2、固定事故及伤残证据: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直接造成原告伤残,事故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损失项目逐项举证:整理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鉴定报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鉴定费、律师费,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4、保险赔付顺序抗辩:主张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个人承担;同时对垫付款项一并处理结算。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39579.20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146530.01 元;肇事驾驶人赔偿原告律师费 3000 元;原告返还另一原审被告垫付费用 2379.8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5662 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受害人原有基础疾病,不能作为减轻侵权赔偿的理由。个人体质、既往疾病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即便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需要按损伤参与度打折。
2、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以伤者自身旧病为由主张按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相关赔偿,若无充分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在诉讼中可以明确提出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