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右胫骨平台骨折,行内固定手术,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十级伤残,鉴定同时给出一期、二期两套三期方案。
诉讼中被告驾驶员失联,法院公告送达,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中途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
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扣除无病历对应的检查费,仅认可一期营养、护理期限,调低护理费、营养费标准,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二期治疗相关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保险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
案件核心难点
1、被告驾驶员失联公告送达,肇事司机不到庭应诉,案件程序由简易转普通,审理周期拉长。
2、鉴定检查产生的无病历配套的医疗费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鉴定时医院检查产生的 143 元,该费用无门诊病历,需要论证属于司法鉴定必要检查支出。
3、三期区分一期与二期:鉴定意见书给出一期、二期两套三期,二期手术尚未发生,保险公司拒绝在本案一并处理二期营养费、护理费,需要区分已发生损失和后续待发生损失。
4、鉴定费赔付争议:保险公司坚持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理赔,需要引用保险法 64 条论证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5、护理费分段核算:包含已开具发票的短期护工费,剩余护理期按司法实践标准核算,需要拆分计算。
6、律师费、住院用品费属于保险外损失,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方全责,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100 万商业三者险保障。
2、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伤残等级以及一期、二期三期;向法院释明二期治疗尚未实际发生,同意二期相关损失待后续手术完成后另行起诉,优先主张一期对应的各项赔偿。
3、针对 143 元无病历医疗费,说明该笔费用是鉴定机构要求的配套检查,报告已提交鉴定机构,属于本次事故伤残鉴定必要支出,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4、引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是为确定伤残损失的必要开支,不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
5、护理费分段举证:已提供发票的护工费用据实认可,剩余护理天数按照上海护工劳务标准主张;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结合伤情与司法实践标准主张。
6、区分赔付主体:保险赔付项目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住院用品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鉴定过程中产生的 143 元检查费予以支持;二期治疗相关的营养费、护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不在本案处理,原告可待后续手术完成另行主张。
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依据保险法 64 条,认定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必要费用,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 187364 元,商业三者险赔付 87513.72 元;住院用品费、律师费合计 3031.86 元,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大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时需要补充做的检查产生的医疗费,即使没有门诊病历,只要是鉴定机构要求、用于伤残评定,法院一般认可。
2、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法 64 条,为查明损失的必要鉴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鉴定报告给出二期手术三期,但二次手术还未实际发生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在本案中一并赔付二期相关费用,需等实际治疗后另行起诉。
4、交通事故被告失联、无法送达,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5、律师费、住院日用品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