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小型车辆与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颅脑严重损伤,先后进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颅骨修补手术。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构成身体十级伤残、精神九级伤残。
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 40% 赔偿比例。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无关费用,对精神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鉴定费、住宿费、律师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 18000 元医疗费,原告原籍外地,往返上海鉴定产生交通、住宿等额外开支。
案件核心难点
1、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申请精神伤残重新鉴定。本案同时存在躯体伤残 + 精神伤残,鉴定由法院诉前委托,保险公司质疑精神伤残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伤残等级下调风险。
2、非医保用药、家属核酸等附属费用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剔除大额非医保医疗费,对住院期间家属核酸费用、手术剪发杂费不予认可。
3、鉴定配套交通、住宿费定性。原告户籍地在外地,往返上海参加司法鉴定产生住宿费、交通费,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4、护理费、营养费金额酌减争议。鉴定给出三期区间,保险公司对护工支出证据不认可,要求压低护理费标准。
5、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协商:行人主责、机动车次责,上海地区机动车次责一般 30%-40%,本案双方协商确定商业险按 40% 赔付。
6、间接损失划分:鉴定费、律师费、手术剪发杂费,保险公司主张不予承担,需要区分保险赔付范围与侵权人个人承担项目。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认定书,确认主次责任,协商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方承担 40% 赔偿比例。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100 万商业三者险保障。
2、针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提交完整鉴定材料,说明鉴定机构系法院委托、程序合法,原告受伤前可正常务工,本次交通事故是伤残主要诱因,重新鉴定会大幅增加原告经济与出行负担,法院最终未准许重新鉴定。
3、梳理全部医疗费票据,论证家属核酸费用属于疫情下住院必要支出;针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抗辩不予采信。
4、提交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躯体 + 精神两处伤残;庭审中和保险公司协商下调伤残赔偿系数,简化争议,减少诉讼周期。
5、主张原告往返上海鉴定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属于事故衍生的必要损失,请求法院一并酌情支持;依据鉴定三期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主张。
6、区分赔偿项目:鉴定费纳入商业险赔付;律师费、手术剪发等杂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保险公司垫付的 18000 元在交强险赔款中抵扣。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事故主次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被告方承担 40% 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
医疗费全额支持,不采纳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家属核酸费用认定为合理必要支出。双方协商确定伤残赔偿系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协商系数核算。
法院酌情核定营养费、护理费,将鉴定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合并酌情支持;衣物损失酌情认定。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抵扣已垫付 18000 元后,还需支付交强险赔款 180100 元;商业三者险内赔付 125850.49 元。杂费 96 元、律师费 3000 元不属于保险责任,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诉前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若无明显瑕疵,法院一般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即便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很难推翻原有鉴定结论。
2、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非医保医疗费,如不能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3、外地伤者到上海参加司法鉴定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法院可结合案情酌情支持。
4、行人主责、机动车次责,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机动车赔偿比例可在 30%-40% 区间协商确定。
5、律师费、手术相关杂费一般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肇事侵权人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