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入职电商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保,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原告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认定为工伤,工伤等级十级。
原告先行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拿到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赔偿。
后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主张按月总收入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对工资基数认定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原告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赔,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核心难点
1、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被告抗辩原告已经拿到交通事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拒绝承担工伤赔偿,需要厘清两项请求权基础相互独立,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兼得。
2、工伤待遇工资基数认定。原告月收入包含基本工资、餐补、全勤奖、社保补贴,需要区分哪些项目计入工伤缴费基数,餐补、全勤、社保补贴不计入,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
3、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抵扣。原告交通事故案件已经获赔误工费,结合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已发放部分工资,法院认定不存在停工留薪工资差额。
4、私下约定放弃社保的效力。双方协议约定公司不缴纳社保、直接发放社保补贴,该约定无效,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十级工伤,明确工伤待遇主张基础。
2、区分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论证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和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支持双赔;但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同一项损失,不能重复获赔。
3、梳理工资构成,向法院说明工资基数认定规则,剔除餐补、全勤奖、社保补贴,以基本工资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双方无争议,直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5、释明:员工和用人单位私下约定不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该约定无效,不能免除公司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属于不同请求权基础,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同时主张。
工资基数仅采纳基本工资 9000 元 / 月,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3000 元;双方无争议项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874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74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350 元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因交通事故案件已获误工费,加上公司已发放部分工资,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律启示
1、工伤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双赔;但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同一损失项目,不能重复赔付。
2、工资构成里面,餐补、全勤奖、社保补贴不计入工伤待遇计算基数,仅固定基本工资作为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3、用人单位和员工私下约定不交社保、发放社保补贴,协议无效,一旦发生工伤,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4、工伤十级,员工主动离职,可依法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