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小型客车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胸 8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提交鉴定报告主张各项赔偿,保险公司不认可部分赔偿项目,申请伤残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仍维持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等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同时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 20000 元。
案件核心难点
1、伤残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十级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存在伤残等级被推翻的风险。
2、非医保用药抗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医疗费,需要论证该免责条款未生效或缺乏法律依据。
3、误工费举证。原告从事保洁工作,需要依据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收入水平,同时扣除事故后单位仍发放的部分工资。
4、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举证。原告部分主张缺少发票、票据,保险公司不认可,存在被法院酌减或驳回的风险。
5、律师费承担主体。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要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6、保险公司垫付款抵扣。保险公司已垫付 20000 元,需要在最终赔款中抵扣。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全责、原告无责,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基础。
2、提交伤残及三期鉴定意见书,针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配合法院委托鉴定,最终重新鉴定结论维持十级伤残,稳固伤残赔偿基础。
3、整理原告银行流水,核算事故前月均收入,主张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同时扣除事故后单位仍发放的收入,确保误工费主张真实合理。
4、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主张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全部医疗费应当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5、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结合伤情及鉴定意见,请求法院按照上海司法实践标准酌情认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预判举证不足风险,向当事人释明。
6、主张律师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同时处理保险公司垫付款抵扣,区分保险赔付项目与侵权人个人承担项目。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全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不予支持;依据两次鉴定结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误工费依据银行流水核算,扣除事故后实际发放的收入;护理费、交通费酌情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合计赔付 210082.50 元,扣除已垫付 20000 元,尚需支付 190082.50 元;律师费 3000 元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结论维持原伤残等级的,原告伤残赔偿不受影响,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医疗费,需要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误工费按照受害人事故前实际收入计算,事故后单位仍发放的部分工资,应当从误工费中扣除。
4、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等赔偿项目,需要提供发票、票据等证据,举证不足的,法院会酌情调整或不予支持。
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