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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依然可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公司员工驾驶单位车辆追尾原告驾驶的轿车,造成原告颈、腰背部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登记在实业公司名下,投保交强险及 150 万商业三者险。诉讼期间案件因疫情中止审理,后续恢复审理。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鉴定给出休息 45-60 日、护理 30 日、营养 30 日的三期意见。

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除 10% 非医保医疗费、不认可年终奖对应的误工损失、不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拒付鉴定费;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协商律师费金额,并且单位已经先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案件核心难点

1、无伤残等级下的误工费举证:原告收入较高,包含工资、年终奖,保险公司对年终奖对应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需要依靠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核算实际误工差额。


2、非医保用药扣除抗辩:保险公司主张扣减 10% 非医保医疗费,需要论证治疗用药为伤情必需,不应予以剔除。


3、残疾辅助器具费关联性争议:保险公司质疑辅助器具和本次交通事故伤情之间的关联性,需要发票结合病历佐证。


4、鉴定费赔付争议: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需引用保险法 64 条,认定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


5、案件程序受疫情影响中止审理,拉长诉讼周期。


6、职务侵权责任认定:肇事驾驶员属于公司员工,事发属于履职行为,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认定书,确认追尾事故、肇事方全责,核实车辆权属、驾驶员身份,认定属于职务行为,由实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及 150 万商业三者险。


2、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三期期限;虽然最终未评定伤残,但三期是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核心依据。


3、整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精确核算事故前后工资收入差额,剔除休息期内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主张实际误工损失。


4、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提交完整病历、医疗费清单,证明用药均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必需,请求法院不予采纳该抗辩。


5、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病历,证明器具用于缓解本次事故造成颈腰损伤,佐证费用关联性。


6、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是为确定损伤三期、损失大小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


7、双方协商律师费金额,由实业公司直接支付,律师费不再列入保险赔付请求。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肇事员工履职期间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驳回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结合银行流水核算误工费,扣除休息期内已经发放的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凭发票予以支持;衣物损失无证据不予支持;鉴定费认定为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58846.85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01 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已经由实业公司另行支付完毕。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即便不构成伤残,仍然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2、保险公司单方提出扣除一定比例非医保医疗费,若无充分证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误工费按照实际收入减少差额计算,事故休息期间单位照常发放的工资,需要在误工费中扣除。


4、伤残鉴定不等于三期鉴定,即使评不上伤残,三期鉴定依然可以作为主张误工、护理、营养损失的核心证据。


5、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开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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