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腰部、右踝多处损伤,未构成伤残,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为闲散木工,无固定用工单位,伤情经司法鉴定,给出休息、营养、护理三期区间。原告主张高额误工费,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木工从业身份;保险公司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原告从事木工行业,参照建筑业工资标准酌情核定误工费,对各项损失逐项核算。
案件核心难点
1、零工木工误工费举证。原告属于零散务工人员,无劳动合同、固定银行工资流水,难以直接证明实际收入减少,需要依靠证人证言佐证从业身份,争取按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2、鉴定三期为区间值。鉴定意见给出护理、营养期区间,需要说服法院采纳区间上限,最大化赔偿金额。
3、交通费票据关联性抗辩。原告持有交通费票据,但保险公司抗辩部分票据和就诊无关,法院会结合就诊情况酌情下调。
4、衣物损失无票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由法院酌情认定。
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结合案件标的酌情调低律师费金额,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全责,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基础。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确定行业属性;在缺少固定工资流水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3、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营养、护理期区间,结合伤情,请求法院采纳区间上限认定三期时长。
4、整理病历、医疗费发票,包含急诊陪护检测费用,论证该笔医疗费属于合理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车损、鉴定费各方无争议,直接纳入索赔。
5、提交交通费票据,结合就诊次数、路程,主张交通费;衣物损失虽无票据,结合交通事故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6、主张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区分保险赔付项目和肇事司机个人承担项目。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全责,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原告虽无法提供完整收入流水,但证人证言证实木工从业,法院参照建筑业标准,按月 6500 元标准支持误工费 32500 元;营养期、护理期采纳鉴定区间上限。
保险公司合计赔付 53786.20 元;律师费酌情认定 2000 元,由肇事司机承担。
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打零工、自由职业者交通事故索赔,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可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自身从事行业,法院可以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酌情计算误工费。
2、司法鉴定给出三期区间时,法院可结合伤情,选择区间上限或者中间值确定赔偿期限。
3、交通费即便持有票据,法院也会审查票据与就诊的关联性,无关费用不予支持,酌情核定金额。
4、衣物损失没有维修票据,法院可以结合事故情况酌情认定小额赔偿。
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大小酌情调低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