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邮政公司员工驾驶货车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膝关节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软组织损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机动车方全责,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本身从事家政服务,持有家政上岗资格,伤情经司法鉴定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
诉讼中原告撤回对驾驶员个人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保险公司对辅助器具费、衣物、车辆损失以及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抗辩;邮政公司同意承担律师费。
法院参照上海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支持原告误工费,对各项损失逐项核定。
案件核心难点
1、职务行为主体认定。驾驶员属于邮政公司员工,事发属于履职,需要论证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申请撤回对司机个人起诉,简化诉讼主体。
2、家政从业人员误工费标准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旧的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请求按最新的私营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核算,需要举证证明原告从事家政行业的事实。
3、辅助器具费合理性认定。保险公司抗辩手杖辅助器具费没有必要,需要结合膝关节伤情、康复需求论证该支出属于合理必要损失。
4、物损举证不足问题。衣物损失、电动车损坏,原告缺少维修票据,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只能酌情认定金额。
5、律师费承担主体划分。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要确认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全责,提交保单确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基础;举证驾驶员事发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责任由邮政公司承担,申请撤回对驾驶员起诉。
2、提交家政上岗资格证明,证明原告从事家政服务,依据最新上海居民服务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反驳保险公司适用旧工资标准的抗辩。
3、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三期主张营养费、护理费;护理费分住院实付护工费、出院后护理两部分分别举证。
4、提交手杖购买凭证,结合膝关节损伤手术康复的客观情况,论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必要性。
5、针对衣物、车辆损失,虽然缺少维修票据,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车损、人伤事实,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财产损失。
6、明确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区分保险赔付项目和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项目。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驾驶员履职侵权,邮政公司承担保险外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 45126.42 元,商业三者险赔付 30137.70 元,两项合计 75264.12 元;邮政公司另行赔偿律师费 3000 元。
误工费按照 2020 年上海居民服务业私营单位年均工资标准全额支持;手杖辅助器具费予以认定;衣物、车辆损失因无充分票据,法院合并酌定 400 元。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
法律启示
1、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可以撤回对驾驶员个人的起诉。
2、家政、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提供固定工资流水,可主张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3、交通事故康复阶段购买拐杖等辅助器具,结合伤情有必要性的,即便没有医生单独开具医嘱,法院也可支持该笔费用。
4、衣物、电动车等财产损失,没有维修票据的,法院可以结合事故事实酌情认定小额赔偿。
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职务侵权案件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