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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有基础疾病,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金不按参与度打折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前期诉讼已经处理了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本案系原告就伤残相关损失提起的二次诉讼。

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主张五级伤残需要扣减外伤参与度。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外伤与原告自身颈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造成排尿排便功能障碍,两者原因力基本相当。

法院审理认为,基础疾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五级伤残赔偿金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肇事车辆投保 150 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 60% 赔偿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损伤参与度是否扣减残疾赔偿金。原告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病变,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造成五级伤残,保险公司主张按 50% 参与度打折,需要论证基础疾病不属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2、二次起诉损失范围区分。前期诉讼已经处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本案需要明确本次诉讼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避免重复主张。


3、高额护理费认定。原告护理期长达 730 日,前期实际支出护工费用较高,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标准过高,需要结合伤情、护工市场行情争取合理护理费。


4、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维修费争议。保险公司主张辅助器具无医嘱、车辆维修费金额过高,需要结合伤情、维修票据论证费用合理性。


5、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核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结合责任比例、参与度争议,争取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6、两次鉴定费用分摊。原告单方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申请的参与度鉴定费,需要区分承担主体。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比例,依据生效裁判规则确认同等责任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赔偿比例,为全案赔偿计算奠定基础。


2、针对对方主张的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进行重点抗辩,主张受害人原有基础疾病不属于过错范畴,仅是身体原有状态,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事故责任,伤残赔偿不应打折。


3、区分分段诉讼范围,厘清前案已处理项目与本案伤残、三期、后续治疗等新增损失,避免重复主张、遗漏索赔。


4、完整举证伤残等级及超长三期鉴定结论,依托专业司法鉴定意见,支撑高额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赔偿主张。


5、精细化主张各项损失,对实际产生的护工费用凭票据据实主张,剩余护理期限按照市场合理标准计算;对辅助器具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等结合伤情及实际支出举证,证明费用必要性、合理性。


6、合理分配鉴定费用承担,区分单方伤残鉴定、法院委托参与度鉴定的性质,主张对应费用由保险公司及侵权人按责承担。


7、依法主张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结合案件复杂度、伤残等级、诉讼周期,请求法院酌情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111693.15 元,扣除交强险赔付额度 112000 元后,剩余损失(不含律师费)按 60% 责任比例计算,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 597415.89 元;律师费酌情认定 4000 元,由肇事驾驶员个人承担。

参与度鉴定费 4500 元,由原告承担 1800 元、保险公司承担 2700 元,原告承担部分直接在保险赔款中抵扣。

案件受理费 9934.06 元,原告承担 119.90 元,被告驾驶员承担 9814.16 元。

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残疾赔偿金按参与度打折等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鉴定认定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造成伤残,残疾赔偿金一般不按损伤参与度扣减。基础疾病不属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损失可以分案起诉,前期处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待伤残鉴定完成后,另行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


3、严重伤残案件护理期较长,实际支出的护工费用凭发票可以据实主张,剩余护理期参照当地护工市场标准计算。


4、残疾辅助器具费即便没有医嘱,结合伤残部位、康复需求,能够证明器具使用与伤情康复存在关联性和合理性的,法院可以支持。


5、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需要举证证明用药非必要、不合理,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


6、单方伤残鉴定费一般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法院委托的参与度鉴定费,根据鉴定结论和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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