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转弯未确保行车安全,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高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受伤后接受诊疗,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伤后三期期限。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核心难点
1、被告与保险公司均缺席庭审。保险公司虽提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双方均未出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原告方完整举证,保障法院采信。
2、各项赔偿标准存在争议。保险公司答辩时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标准提出异议,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及上海司法实践争取合理赔偿。
3、律师费赔付主体争议。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该部分损失需要由肇事个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标的酌情调低律师费金额。
4、同车伤者一并处理风险。事故还有电动车后座伤者,交强险限额需要预留份额,避免后续另一伤者主张赔偿产生冲突。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方全责、原告无责的事实。
2、三期鉴定举证: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结论主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应的赔偿。
3、分项损失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无异议;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结合伤情请求法院酌情认定;鉴定费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
4、律师费单独主张:将律师费列为侵权损失,向法院申请由全责肇事司机承担,预判法院会结合标的调低金额。
5、应对缺席审理:完整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完成举证质证,推动案件缺席判决。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绝大部分事故损失。
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全责肇事驾驶员单独承担。原告部分诉讼主张因标准过高未全部支持,法院依法按照司法实践标准予以酌减。
案件诉讼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收到传票不出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正常判决。
2、交通事故全责案件,律师费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但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大小、案情复杂程度酌情下调律师费。律师费一般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个人承担。
3、肋骨骨折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重要依据,鉴定意见是法院核定三期赔偿的核心参考。
4、衣物损失没有票据,法院可以结合事故受伤事实酌情支持小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