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推行自行车横穿非机动车道,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原告受伤。
前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伤情经自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新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对原告伤残后果为同等作用(外伤参与度 50%),并且合并一期、二期手术,总休息期 240 日、营养 120 日、护理 120 日。
本案是原告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后续损失另行起诉。被告抗辩伤残赔偿、精神抚慰金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二期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
法院结合外伤参与度、责任比例,逐项核定各项损失并作出判决。
案件核心难点
1、损伤参与度的适用。重新鉴定认定交通事故仅为伤残后果同等原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乘以 50% 参与度,大幅压缩赔偿金额。
2、分两次诉讼处理损失。前期案件已经处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本案单独主张伤残相关损失,需要区分两案的赔偿范围,避免重复主张。
3、三期期限争议。被告主张二期内固定拆除的营养费、护理费尚未实际发生,仅认可一期三期。
4、两次鉴定费用分摊。原告单方鉴定费、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费,需要依据责任比例划分承担主体。
5、各项财产损失举证。车辆损失缺乏证据,衣物损失仅有口头陈述,存在不被全额支持风险。
律师代理思路
1、责任基础固定:引用前案生效判决书,确认事故同等责任,作为本案赔偿划分依据。
2、伤残及三期鉴定:原告前期自行鉴定,被告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针对重新鉴定的同等外伤参与度,调整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释明参与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3、分项损失主张: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物损、鉴定费、律师费;对于车损,预判证据不足,优先争取衣物损失。
4、鉴定费处理:两次鉴定费用均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请求法院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5、律师费主张:依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主张律师费作为人身损害合理损失,由对方按责任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 54979.5 元,按同等责任 50% 计算为 27489.75 元;扣减原告应当承担的重新鉴定费 3450 元后,被告另需赔偿 24039.75 元;另外单独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3000 元。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 50% 外伤参与度进行扣减;二期营养费、护理费未予支持;车辆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仅支持衣物损失 20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5 元,原告承担 393 元,被告承担 262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启示
1、伤残鉴定存在损伤参与度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乘以外伤参与度,并非只要构成伤残就全额赔付。
2、交通事故损失可以分案起诉,前期诉讼处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待伤残鉴定完成,另行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3、二次手术相关三期,如果尚未实际发生,法院有可能暂不支持,可待后续实际手术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4、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对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费用一般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摊。
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由对方承担,但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酌情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