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 + 法定继承纠纷。
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于 1996 年由被继承人以户主名义,携原告及两名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获批建造,属于家庭共同建房。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房屋产权份额分割产生重大争议。
各方对自身应得继承比例分歧巨大,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房屋继承、析产份额。
案件核心难点
1、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复杂。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登记户主个人财产,需要区分夫妻共同份额、家庭建房贡献份额、遗产继承份额。
2、各方继承比例争议大。原告主张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一方主张均分、另一方主张三七比例,三方诉求完全不一致,无统一分配方案。
3、无遗嘱法定继承裁量空间大。本案无遗嘱,法院需结合建房立基人员、出资贡献、居住情况、生活依赖度综合酌定份额,无固定计算标准。
4、成年子女建房贡献难以量化。两被告建房时均已成年,属于立基人,依法享有房屋原始共有份额,需要精准区分原始产权与继承产权。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房屋权属基础事实,证明涉案房屋为家庭共同申请、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被继承人个人单独财产。
2、厘清法律关系,将案件拆分为分家析产 + 法定继承两层逻辑,先析出家庭共有份额,再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部分。
3、梳理立基人口、建房审批资料、户籍信息,完整还原建房时家庭成员结构,证明各方原始产权资格。
4、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实际使用房屋、对房屋维护贡献较大的事实,争取法院在份额划分中予以适度照顾。
5、针对各方悬殊的比例主张,向法院提交完整事实依据,请求法院结合建房贡献、居住现状、亲属权益,依法公平酌定各方产权份额。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及被继承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结合建房立基情况、家庭成员贡献、长期居住使用现状及生活需要,酌情判决原告享有房屋 40% 产权份额,两名被告各享有 30% 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0 元,由原告、两名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农村宅基地房屋归全体立基人共有,不是户口本户主单独所有,建房审批表上所有立基人均享有原始产权。
2、无遗嘱继承,法院并非必然均分,会结合建房贡献、居住年限、生活依赖、实际使用情况酌情调整继承比例。
3、子女建房时已成年、作为立基人参与审批,依法享有房屋共有份额,并非仅能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4、长期实际居住、维护房屋的共有人,法院在分割产权时会适当倾斜照顾,给予更高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