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9100126270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江西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不是子女平均分,法院按贡献酌定份额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 + 法定继承纠纷

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于 1996 年由被继承人以户主名义,携原告及两名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获批建造,属于家庭共同建房。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房屋产权份额分割产生重大争议。

各方对自身应得继承比例分歧巨大,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房屋继承、析产份额。

案件核心难点

1、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复杂。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登记户主个人财产,需要区分夫妻共同份额、家庭建房贡献份额、遗产继承份额。


2、各方继承比例争议大。原告主张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一方主张均分、另一方主张三七比例,三方诉求完全不一致,无统一分配方案。


3、无遗嘱法定继承裁量空间大。本案无遗嘱,法院需结合建房立基人员、出资贡献、居住情况、生活依赖度综合酌定份额,无固定计算标准。


4、成年子女建房贡献难以量化。两被告建房时均已成年,属于立基人,依法享有房屋原始共有份额,需要精准区分原始产权与继承产权。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房屋权属基础事实,证明涉案房屋为家庭共同申请、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被继承人个人单独财产。


2、厘清法律关系,将案件拆分为分家析产 + 法定继承两层逻辑,先析出家庭共有份额,再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部分。


3、梳理立基人口、建房审批资料、户籍信息,完整还原建房时家庭成员结构,证明各方原始产权资格。


4、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实际使用房屋、对房屋维护贡献较大的事实,争取法院在份额划分中予以适度照顾。


5、针对各方悬殊的比例主张,向法院提交完整事实依据,请求法院结合建房贡献、居住现状、亲属权益,依法公平酌定各方产权份额。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及被继承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结合建房立基情况、家庭成员贡献、长期居住使用现状及生活需要,酌情判决原告享有房屋 40% 产权份额,两名被告各享有 30% 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0 元,由原告、两名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农村宅基地房屋归全体立基人共有,不是户口本户主单独所有,建房审批表上所有立基人均享有原始产权。


2、无遗嘱继承,法院并非必然均分,会结合建房贡献、居住年限、生活依赖、实际使用情况酌情调整继承比例。


3、子女建房时已成年、作为立基人参与审批,依法享有房屋共有份额,并非仅能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4、长期实际居住、维护房屋的共有人,法院在分割产权时会适当倾斜照顾,给予更高份额。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西 南昌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10012627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144

  • 昨日访问量

    7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