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授吕金泉,在景德镇市举办的首届“中国瓷都—景德镇国际陶瓷节”上,将自己精心设计创作的陶艺作品——金秋叶图案装饰青花五头茶具送展参评,荣获首届“瓷都景德镇杯”国际陶瓷精品大奖赛二等奖,同时在全国艺术展评会上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评为二等奖。景德镇市××瓷厂既未征得作者许可,又未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大量仿制吕教授的获奖作品并广为销售,获利颇丰。吕金泉认为××瓷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瓷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瓷厂承担。
▲问:陶瓷美术作品和外观设计是什么关系?
★金律师:陶瓷设计,可以是美术作品,同时又是外观设计。
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吕金泉的金秋叶五头茶具的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作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俗称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态、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使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实用美术作品由于他们既可以看成是一件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又可以作为富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的外观。
▲ 问:本案中吕教授的创作设计到底是属于美术作品还是外观设计?
★金律师:吕金泉教授的茶具设计既是美术作品,(这里既有茶具上的画面,也包括茶具的造型和搭配。)同时也是一种产品(茶具)的外观设计,这其中的核心要素是同一的。但因为外观设计的保护需要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吕教授的作品不能要求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问:吕教授只是一个设计图样,而××瓷厂把设计变成了实实在在的产品,××瓷厂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吗?
★金律师:从知识产权来说是没有的。就好像是印刷厂的工人天天在印制书籍,却永远也不可能享有其所印制书籍的著作权一样。但瓷厂有依据加工合同获得加工费的权利。
实践中有种委托创作合同(如果是吕金泉委托××瓷厂创作生产一套陶瓷茶具作品,那样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归受委托方。这里的受委托方××瓷厂提供的是一种完成工作(劳务)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既不产生著作权的转让,也没有产生合作作品,受委托方并未参与实质性的作品创作。
▲问:××瓷厂为什么认为他们没有侵犯吕金泉的著作权?
★金律师:××瓷厂片面地以为作品仅指五头茶具的设计样图,认为自己并未“仿制”设计图,而是根据设计图的形状、花样、搭配生产了陶瓷工业产品,草图是作品,五头茶具是工业产品,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瓷厂没有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也没有侵犯其复制权,虽然他们大量复制生产了。他们认为设计图并非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自己的产品,也并非著作权法的法定复制。原告如欲求得法律保护,应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以外观设计作品状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不仅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误解,而且在适用法律上更有重大失误,因此,这是一起错告。
××瓷厂的辩解如果不是想借此为自己开脱,故意搅混水,就是象大多数公众一样,搞不清楚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的实质,搞不清楚它们为什么有时候重合了,有时候又绝然不同。
其实未经作者的许可,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将作者的陶艺设计(符合美术作品或雕塑作品)用于营利性的使用,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而不论这种设计是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问:吕金泉教授的设计并未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吕教授的设计作品仍然可以获得保护?
★金律师:吕金泉的茶具设计属于法律保护竟合的情况,虽然吕教授并未将其茶具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他不能请求法院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他的设计,但由于实用美术作品的双重性:该茶具设计既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还是作品,有作品的属性。由于专利需要申请后授权、著作权自动产生,他当然可以选择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
▲问:没想到设计作品的保护还有这么多的讲究,金律师对我们陶瓷设计艺术的保护有什么好的建议?
★金律师:陶瓷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除了发生在对市场产品的模仿,还容易发生在具有加工合作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之间。陶瓷艺术的原创人、设计者应该尽可能地在合同中,如本案中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作品或设计的权利人和权利范围,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防范侵权纠纷的发生;同时对自己的设计除了依赖自动产生的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