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说法
这个小偷该不该死?
人们对小偷是深恶痛绝。我们辛辛苦苦,他们不劳而获,特别是那些偷病人治病钱、穷人救命钱的“无良”小偷,给他一顿狠揍都是便宜他了。法律对他们的惩处相比失主的情感来说那是太轻之又轻了。中国古代在小偷的脸上刺上字,让别人一看就知道是小偷。有个小偷想通过烟囱入户盗窃被卡烟囱内了,被警察救出来时成了个黑球,人们无不拍手称快。
案件离奇
我们今天要说的案子发生在2009年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四川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居民楼行窃。这里也不是他们第一次光顾了,熟门熟路的。但今天不那么走运:当他们成功得手了两户,正偷到第三户时,这家的主人突然惊醒了,两名小偷只好逃跑,该住户见小偷跑出了家门也没有放弃的意思,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了小区的部分居民,大家一起合力追赶小偷。两个小偷见无路可逃,便翻过了小区围栏,隔壁正好就是一栋私人别墅,围墙是紧靠着的,里面没有灯光也没有动静,跑在前面的那个小偷就翻进了那栋别墅。只听到一阵狼狗的狂吠,几声惨叫。后面的窃贼眼见着失主等人追了过来也不敢再往别墅中跳了,而是跪下来求这些追赶小偷的居民救救他的同伴。
翻进别墅的小偷一落地就被别墅中的两只大狼狗一阵疯狂的追咬,他敌不过,本来害怕狗主人出来抓了他,但这时的他大声呼救只希望狗主人能出来喝住狼狗,捉拿他归案是最好的结果。可惜别墅中除了狼狗的吼叫,其他什么也没有。朦胧中他看见院子正中有棵桂花树,就爬了上去,没想到这狼狗的弹跳力好,不停地跳起来咬他的裤子和腿,伤口的血一直在流,外面追小偷的人也从追小偷变成了想办法救小偷。
110也打了,狗主人不在别墅内,多方打听想联系上别墅主人。还是110的警察先到,但他们也不敢贸动。撬门理由不足,里面情况不明,闯进去,民警也会被狼狗咬伤,等到联系上别墅主人,天已经亮了。卡在树上的小偷没了动静,一看,已经流血过多死了。状况惨不忍睹:裤子已经撕烂,腿上脚上的肉都咬烂了,后脑、颈部也有伤口。由于小偷爬的位置较高,警察都无法上树将其取下,还是119的救援人员通过梯子上去将小偷的尸体取下。
小偷死了,小偷的父母伤痛欲绝,他们说:我儿子虽然偷东西不对,但也罪不致死呀。好端端的一个人,他还只有21岁,怎么说没有就没有了呢!他们找到公安干警,要他们缉拿真凶。公安告知没有真凶,是被狼狗咬死的。你们找律师看看,能不能寻求民事赔偿。
有限的可能性
从感情上看,这个小偷也确实罪不至死,最后被狼狗咬死令人同情。但从法律上看,确实没有人要为这个小偷的死来负刑事责任。但有没有人要对他的死承担民事责任呢?
我们看到,这个小偷的死与这些人有关:一是追小偷的人,他们有没有错呢?没有。小偷入室盗窃,失主发现,邻居一块追赶欲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个没有不妥。他们并没有使用棍棒刀等杀伤性工具。有人可能会说,小偷已经走投无路了,他们就不应该再追了。但小偷走投无路了,他完全可以束手就擒,跳入别墅是他自己的选择,他自己也是以为别墅中没有人,从而可以逃脱。谁知别墅中没有人有狼狗却是一件更危险的事情。追小偷的人也没有办法预见小偷翻墙进别墅会遭遇狼狗致命。事实也可以证明,居民发现小偷在别墅中发生了危险之后,就从追赶变成了营救。所以小区的居民追赶小偷的行为并无不妥,并不过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追小偷的人反而要承担责任,那法律还如何来保护遵纪守法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是110是否出警不及时或出警后营救不力呢?从事后查清的事实来看,出警还是及时的,但110民警到达时小偷还没有死,为什么未能及时将小偷救下呢?主要原因是别墅的主人是个小有成就的商人,别墅不是他唯一的住宅,碰巧他当晚不住在别墅,联系别墅主人花费了很长时间。情况不明时私闯民宅也是不合法的,民警也没有狗主人违法的任何举报和材料啊。
三是狼狗和狼狗主人,小偷的死直接来看是被狗咬死的,在我国动物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狗的责任就看狗的主人是否有责任。关于狗的主人是否有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是: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如果事发时狗主人在家而没有及时制止,狗主人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主动唆使狗导致人受到伤害,狗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此事看来,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具有重大过错,应相对减轻狗主人的赔偿额度。
法律详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因此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来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狗的主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受害人为小偷,大家普遍认为小偷(受害人)是有过错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小偷为躲避抓捕而私自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既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是一种过错行为,甚至于可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被住宅里面的狗咬正是由于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金律师意见
最终狗的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归结于对于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句话中对“受害人过错”的理解问题。从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明显地是要保护被动物致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害人的身份并没有任何要求,即使他是一个小偷。“受害人的过错”我认为要理解成对于被狗咬死是受害人自找的或者是超出常理的失误行为造成的。我们不能把小偷偷东西的过错,看成他被狗咬死的过错。跳进别墅的小偷无法预见到别墅中有凶猛犬只而且毫无管束,更没有故意逗惹想遭狗咬。因此我认为,小偷盗窃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都没有话说,但动物致人损害因为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受害人不是自找的,就应该得到民事赔偿。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之处就是法律讲求严格依法且一码归一码。
金晓红13979833654
景德镇学院 法学教授
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