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说法(九)
殉情身后事
殉情之事如果我写的是小说的话肯定要写主人公曲折离奇的爱情故事,荡气回肠的殉情经过以及正邪各异的各等人物。但我写的是“金律师说法”,殉情的故事我只能是铺垫一下,重点是身后的法律问题。殉情本身我是不赞成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更是大自然的恩赐,无论好命歹命我们都无怨无悔地经历一次。
2010年12月的一个风雪之夜过后的早晨,南京市某小区的居民发现某栋居民楼下白皑皑的雪地上一大片通红的血迹,煞是耀目,走近一看,旁边还躺着一个姑娘,仔细辨认发现就是住在14楼的江雪竹。110、120都来了,最后事情的原委才算是搞清楚了。小区里的人都知道死者江雪竹找了个英俊帅气的海员二副,结婚证都已经领了。他们在小区买了14楼的房子,公婆也住在一起,只等二副出一次海回来就办个甜甜蜜蜜的婚礼。你可能会说,她和公婆住在一起,怎么她殉情跳楼了他们都不知道呢?后来江雪竹的父母也是这么责问的。原来,就在上个月江雪竹的丈夫杨大海所属的 “南远钻石号”在冲绳海域沉没,杨大海失踪,由于事发海域海况恶劣,海水温度低,根据常识,这些下落不明的船员,其生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不仅是江雪竹痛苦,杨大海的父母也同样痛苦。在杨大海生还无望之后,江雪竹自杀的迹象已经明显,但在雪竹父母的规劝下,雪竹似乎已经略显平静了。但这只是假象。事发当晚南京下了一场中雪,江雪竹从楼上跳下落在雪地上没有太大的声响;江雪竹的卧室也是单独的,所以雪竹的公公婆婆没有听到动静也合情理。
25岁的江雪竹去世前留下了两份遗书,给父母的遗书这样写道:“爸妈,请原谅女儿的不孝,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是遇见了大海,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安全感和幸福。若是可以选择从一开始我就宁可走的人是我。所以我要你们不要怪任何人,也不要和任何人闹,人各有命,这就是我和大海的命运。”留给公公婆婆的遗书是这样的:“爸妈(公公婆婆):我名下有十几万存款和在住的房产,我将存款给我爸妈,将房产给你们。我知道,在妈的心里,这些都是大海的东西,但在感情上,我是他这辈子最爱的女人,他也是我最爱的人,我们生死相随,不离不弃,我去找他了,他走了为你们留下了养老的钱,而我只想帮助我家人度过难关”。她在遗书的最后写道:“我和大海不希望四位父母因为我们的死,因为财产去打去闹,那样只会让我们寒心。”然而她的心愿却在她自杀仅仅十几天后就破灭了。
在极短的时间里,两家父母从儿女亲家变成了路人和仇人。杨大海失踪之后,特别是江雪竹殉情之后,双方父母的心情和想法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江雪竹死后,雪竹的父母觉得:女婿是海难,那是没办法的事情,但痴情的女儿是为他家殉情的,我们是她的父母,无论是精神还是物质都为杨家付出的更多。公婆更多的是失子之痛,儿媳自杀后,想到也许两家自此最后的一点瓜葛都要断了(他们还没有孩子)。两家因为江雪竹的丧事、骨灰安放等等的不同意见爆发了争吵,悲痛、愤怒、绝望等无名火熊熊燃烧,不可遏制。最后江雪竹的父母将杨大海的父母告上了法庭。人是该不该去的都去了,也无力回天。争的只能是钱了……
争议的财产有三:江雪竹手中的存款和卡总计约17万余元;登记产权证为江杨夫妻二人的房子一套;确认杨大海无生还可能之后,远洋运输公司按工亡标准赔偿杨大海父母、杨大海妻子三人合计570737元,此款被汇入杨大海父亲的卡上。
首先江雪竹留有遗嘱,卡和存款归自己父母,房子归公婆。57万余元的赔偿款未提及。但法院发现按我国现行法律,江雪竹的遗嘱无效。因为虽然遗嘱是她自身真实意愿的表达,但形式要件有所欠缺。江雪竹留给双方父母的信件中有关财产的处理,可以视为自书遗嘱(区别于公证遗嘱),但自书遗嘱必须要有立遗嘱人的完整落款和日期,但这两封信落款都不完整,也没有标署日期。
既然遗嘱继承行不通,那就看看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难点在,必须要确认杨大海是死是活。杨大海不是遭遇海难下落不明、杨家父母和江雪竹三人还得到了赔偿款57万多元吗?怎么还有是死是活的确认问题。这里有争议:要认定杨大海死亡有两种途径,一是找到了尸体;二是按照法律上宣告了死亡。本案中杨大海可以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2年”,但宣告死亡需要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去法院申请,而且申请是有先后顺序的,这里的第一顺序人只剩下杨大海的父母,他的父母如果不申请,其他人是不能申请的,不申请法院就不能宣告死亡,不宣告死亡杨大海就不能认定已经死亡了,按推定的话就还没有死。(在杨家父母等三人与远洋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也明确写明若杨大海生还,上述费用如数退还。)即使杨大海生的概率和大象穿过针眼一样小。如果杨大海还没有死,对妻子的遗产当然还有继承权!不要说这个推论很荒唐,但法理上还确实讲得通。
江雪竹的父母一开始就没有要求分割女儿与公婆同住的房子,虽然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有这个权利。因为他们心疼女儿,女儿在遗书中明确说了房子归公婆。十几万元的存款和卡,公婆方也没有争。最后焦点就集中到57万元的赔偿款了。
认定杨大海没有死至少是没有确认死亡(不管是事实死亡还是法律死亡),对杨大海的父母是有利的。他们还抛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儿子与江雪竹并没有真正结婚(举行婚礼,办喜酒),他们商定的结婚日期是下年3月份,没想到儿子出事了。当时他们之所以同意江雪竹一起享有赔偿款是看在儿子与江雪竹的情份上,现在她父母要和我们分清楚我们也就分个清楚。但这个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婚姻关系的成立看有没有办理法律上的手续,有没有登记结婚,不看办没办喜酒。他们一年以前已经领了结婚证,事实上已经是合法夫妻了。所以这个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57万元该不该分?一种意见认为:杨大海并没有确认死亡,既非自然死亡,也无宣告死亡,故无继承权,所以这笔钱不能拿出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笔钱可以分割,因为家属与远洋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双方也已经履行,江雪竹等人已经取得了57万元的所有权。应当尊重双方与远洋运输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按协议履行。
第2个问题:分到江雪竹名下的19万多元杨大海该不该继承?江雪竹在杨大海海难之后整一个月殉情而亡,19万多元作为遗产,她的丈夫如果不能认定为死亡的话就有一份继承权,约为6万多元,这6万多元在杨大海没有回来之前永久由杨的父母保管。但这个推论有一个荒谬之处就是:杨大海工亡的赔偿款杨大海又作为继承人继承了下来。假定杨大海死亡了才有赔偿款;假定他没有死,杨大海才有继承权。这个结果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前提,这样的结论显出了荒谬。
尽管双方最终在法官入理更入情的劝说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大海的父母一次性支付雪竹的父母17.5万元,同时雪竹父母放弃女儿在购买的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也算是案结事了,较为完满地解决了本案纠纷。但本案中的法律矛盾点还是值得人细细琢磨和推敲,法律是要求形式和逻辑的,假如法院判决认定了形式上有欠缺的前提(如自书遗嘱署名不完整)、在逻辑上有矛盾(如杨大海继承自己的海难赔偿款),就会在法理上说不通,也难于达到结果上的完满。
金晓红13979833654
景德镇学院 法学教授
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