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夏天,景德镇某瓷厂老板黄某某状告曾经的徒弟侵犯了自己《江南春色》珍珠釉瓷瓶的著作权。本地报纸也刊登了案件纠纷的有关情节,还有师徒二人作品的比对,粗看画面和风格确有惊人的相似,只有细看才发现有少许的不同。师傅认为,《江南春色》是自己在多年陶瓷绘画的基础上独创的作品。《江南春色》画面古朴、简洁而大方,灵感来源于浮梁农村村口司空见惯的古樟树。徒弟的作品完全是抄袭,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才作了一点很小的改动。徒弟过去在师傅店里学艺,有接触模仿的条件;而且,师傅的《江南春色》在景德镇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徒弟则说,我的作品和师傅的作品是不同的。至于风格有点类似,这也很好理解,并不侵权;师傅的作品本来就来自一本前人的画册;且自己在师傅瓷厂学艺期间,也有创作,所以师傅本来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案件并不复杂,这种情形在景德镇也时有发生,只是这种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而已。案件的结果最终是师傅和徒弟达成了和解赔偿,金额当然远远低于当初师傅诉请的30万元。
▲问:请问金律师,就版权来说,近似的风格和画面,难道别人画了我就不能画了?这样的话,题材风格不是会越来越受局限?我又没有假冒他人的姓名和名气。
★金律师:模仿是否构成侵权在著作权保护中确实是个很专业的问题。如果只是作为在校学生,对老师的作品进行模仿学习当然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单纯的学习研究,不带有商业目的和性质的行为是作为合理使用而免责的。
问:那不是纯粹的学习研究而是作为商品在出售,如果模仿或抄袭了他人的作品就构成侵权吧?比如本案之中的徒弟。
★金律师:不一定,首先要确定师傅的著作权存在。
▲问:师傅的著作权不是已经进行了登记吗?
★金律师: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著作权登记只是起证明的作用。这是从程序上来说;从实质内容上来说要看师傅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是说师傅的作品也存在是否仿冒他人的情形。
▲问:现在景德镇很多人在做仿古的瓷器,这个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金律师:仿古也是模仿,但仿古不构成侵权。这涉及到的还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仿古的作品作者肯定都已经去世了好几百年了,而且景德镇的很多经典的画面和器型根本就不知道作者是谁,是景德镇陶工的集体智慧和持续创造。
▲问:这下我放心了,学习和模仿古人的东西就不用担心侵犯著作权了。但我还是有个疑问:为什么经常有卖假画假瓷器的被告被抓呢?他们仿冒的可都是古人的东西哦。
★金律师:假画假瓷器是假冒行为,不但模仿古人的画面风格,还署上古人的名字。明明是你这个二吊子画匠画的,却说是某某古人(一般都是名人)画的,怕别人不相信,还署上古人的名号、盖上模仿的古人的印章。怕器物太新了买家不相信,放到土里埋上一年半载的。
在著作权法上署名权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署名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永久保护。模仿古人的风格可以,但署上古人的名字就犯法了。
▲问:具体到本案中,假如真如徒弟所说,师傅的作品来自于一本画册,师傅是否侵犯了前人的著作权?
★金律师:运用刚刚我所说的来分析,这就要看师傅所借鉴的作品的作者所生活的年限情况。如果画册中作品的作者是已经去世的人,并且去世已经超过了五十年,其著作权已经过了保护期,进入了公用领域,模仿、借鉴和改进都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署名权的保护是无期限的,这就是为什么临募古人的作品,仍然不能欺骗性地署古人的名字。
▲问:这么说古人的著作权就没有办法保护了?
★金律师:严格地说是复制发行等财产权利不保护了。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所以作品的真迹数量在作者死后总是非常有限的,其价值可以随时间而递增。
不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美的享受。这正是著作权保护所要达到的既鼓励和保护作者的创新激情,同时又兼顾社会精神福利的一种双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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