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实务”——这一涉及商业交易、企业经营的高频罪名,当事人核心关注“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否定”“涉案金额如何抗辩”
合同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经济犯罪中极具代表性的罪名,常与民事合同纠纷混淆。在商业合作、项目投资、货物买卖等场景中,当事人可能因经营失败、债务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面临“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风险。结合《刑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采用欺骗手段”,这是辩护的首要焦点:
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且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就已产生该意图(如虚构项目骗取预付款后挥霍);
民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多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如质量、付款期限纠纷)。
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1)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行为,仅转移、挥霍对方财物;(2)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3)隐瞒无履约能力的事实,骗取财物后拒不返还;(4)收到对方财物后逃匿、销毁证据。
客观方面:是否采用欺骗手段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如伪造营业执照、虚假项目批文、虚假担保),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民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欺骗行为,或仅存在夸大宣传、履约瑕疵等民事违约行为,未达到刑事诈骗的程度。
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争取认定为民事纠纷
这是合同诈骗罪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思路,重点在于打破“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举证具有真实履约意图:提供合同履行计划、前期准备证据(如租赁场地、采购原材料、组织人员),证明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义务,而非骗取财物后消极不作为;
举证无法履约系客观原因:提供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的证据(如银行流水、经营亏损报表、政策文件),证明无法履行合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因素,而非主观不愿履行;
举证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与对方的沟通记录、还款计划、债务协商协议,证明当事人在无法履约后未逃匿、未销毁证据,而是主动协商退款、承担赔偿责任,无非法占有意图;
举证财物用途合法:提供资金流向记录(如用于支付货款、项目运营、员工工资),证明收到对方财物后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而非挥霍、转移或非法用途。
(二)策略2:否定“欺骗手段”,主张合同签订、履行合法
若能证明签订合同过程中无欺骗行为,仅存在民事履约争议,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合同主体真实合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签订合同的主体真实存在,无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形;
举证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提供项目批文、产权证明、合作意向书等,证明合同约定的项目、货物、服务真实存在,无虚构事实的情形;
举证无隐瞒关键事实的行为:若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如延迟交货、质量差异),举证已向对方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未隐瞒影响合同履行的关键信息,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三)策略3:抗辩“涉案金额”,降低量刑风险
若无法否定犯罪事实,通过抗辩涉案金额可争取从轻处罚:
区分“犯罪金额与民事纠纷金额”: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金往来,扣除已履行部分对应的金额、对方违约在先造成的损失金额、当事人已返还的金额,仅认可实际骗取的金额;
举证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控方可能将合同总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律师需举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预付款等未实际交付,或部分款项用于合法履约,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主张“犯罪未遂”:若当事人已签订合同,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财物,或财物未完全交付,可主张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退赃退赔、获得谅解:协助当事人主动返还骗取的财物,赔偿对方损失,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是量刑从轻的重要依据;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经营压力等因素偶然犯罪,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受指使签订合同、未参与分赃),举证其从犯地位,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合同违约就是合同诈骗”。合同违约是民事纠纷,只要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即使无法履行合同,也不构成犯罪;
误区2:“对方报警就是犯罪”。部分当事人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盲目认罪,实则应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以刑代民”的错误认定;
误区3:“逃匿就是非法占有”。暂时逃匿可能是因债务压力,但需结合是否转移财物、是否有还款意愿综合判断,不能仅凭逃匿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实务要点
注重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常需结合民事合同、资金流水、履约记录等民事证据,律师需全面梳理这些材料,构建“无非法占有目的、无欺骗手段”的证据链;
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在律师指导下与被害人协商退赃退赔、签订谅解协议,既能弥补被害人损失,也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把握“以刑止民”的辩护逻辑:若案件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律师可向司法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函》,结合证据论证案件属于民事争议,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避免刑事化处理。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罪与非罪”,关键是打破“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的认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民事纠纷),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当事人因商业合作、合同履行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