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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实务 广州天河区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80人看过举报

“合同诈骗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合同签订履行中的主观目的认定、欺诈行为界定、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量刑从轻情节”:

合同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多发生在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商事交易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合同履行违约、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交易资料存在瑕疵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民事合同纠纷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四大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客观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欺骗手段需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相关,且足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

数额较大

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通常以诈骗数额(通常以2万元为起点)作为判断标准。诈骗数额指对方当事人因被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

(二)关键区分: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限

这是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难点,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主观方面: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通常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无法履行合同是因资金周转困难、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自始无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手段。

客观方面: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仅存在轻微的违约行为;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224条列举的诈骗行为,如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等。

行为后果: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通常会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如申请展期、分期履行等;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可能会逃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系民事合同纠纷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若能证明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仅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举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提供资产证明、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如拥有足额的资金、设备、技术等。例如,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有足够的库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举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提供合同履行记录、发货凭证、付款凭证等,证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按约定交付货物、支付货款、进行施工等。即使最终未完全履行合同,也只是部分违约,而非诈骗。

举证无法履行合同系客观原因

提供市场行情报告、政策文件、自然灾害证明等,证明无法履行合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如原材料价格暴涨、政府政策调整、疫情等不可抗力,而非主观不愿履行。

举证积极协商解决纠纷

提供沟通记录、还款计划、和解协议等,证明在无法履行合同后,当事人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如申请展期、分期还款、以物抵债等,无逃匿、逃避责任的行为。

(二)策略2:否定“客观合同诈骗行为”,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针对控方指控的诈骗行为,逐一反驳,证明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

举证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提供合同原件、交易凭证、资质证明等,证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披露了相关信息,未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未提供虚假担保。例如,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真实有效,签订合同的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一致。

举证欺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无关联

若存在轻微的欺骗行为,如夸大产品性能、隐瞒次要瑕疵等,举证该行为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无直接关联,未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决策,不足以构成诈骗。

举证系正常的商业风险

提供行业惯例、市场分析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系商业风险导致,而非诈骗行为造成。例如,投资合同中,项目失败是因市场风险,而非当事人的诈骗行为。

(三)策略3:抗辩“诈骗数额”,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诈骗数额是入罪的关键标准,辩护时需重点针对数额计算提出异议:

举证诈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

梳理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收款凭证等,证明对方当事人因被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不足2万元,未达入罪起点。

举证数额计算错误

控方可能将合同总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律师可举证:(1)仅对方当事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为诈骗数额,未交付部分不应计入;(2)扣除当事人已履行部分的价值;(3)扣除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获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举证已归还部分财物

提供还款凭证、退货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已归还部分财物,该部分金额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退赃退赔:协助当事人归还骗取的财物,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获得谅解:在律师指导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争取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商业经验不足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诈骗,未参与决策、未控制财物,主张为从犯。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合同违约就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违约需区分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有违约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误区2:“只要提供虚假证明就是合同诈骗罪”

提供虚假证明需结合主观目的和行为后果综合判断,若仅为了促成合同签订,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

误区3:“对方当事人报警就一定构成犯罪”

部分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滥用刑事报案权,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非只要报警就会立案侦查。

(二)实务要点

注重履行合同能力证据的固定

资产证明、财务报表、履约记录等是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意愿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不仅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还能为刑事量刑争取从轻情节。

区分“商业欺诈”与“合同诈骗”

商业欺诈是民事违法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时需重点厘清。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抗辩诈骗数额”,涉及合同法和刑法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起诉,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经济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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