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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39人看过举报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金融机构人员的票证出具权限、主观故意认定、重大损失标准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违规出具与合法开具的界限”“重大损失的认定”“量刑从轻情节”,以下是适配华律网平台的专业文章: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高发的罪名,多发生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保函业务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越权出具保函、违规开具信用证、虚假承兑票据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玩忽职守罪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违规出具行为、情节严重”四大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未从事金融票证业务的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故意

要求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仍故意出具金融票证。这里的“故意”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即使是出于帮助客户、完成业务指标等目的,只要明知违规仍实施,即可认定主观故意。过失导致违规出具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客观违规出具行为

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违反规定”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常见情形包括:未审查客户资质即出具保函;越权审批开具信用证;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客户出具票据;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等。

情节严重

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通常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数额(通常以100万元为起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通常以20万元为起点)、违规出具的次数、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等为判断标准。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方式不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合法出具”虚假或不当的金融票证,票证本身是真实的(加盖真实公章、具有真实格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伪造、变造虚假的金融票证,票证本身是不真实的。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状态不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故意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玩忽职守罪是因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前者主观恶性更大,量刑更重。

与合法开具金融票证的区分

核心在于是否“违反规定”。合法开具金融票证需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规定和内部流程,审查客户资质、交易背景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则是未履行审查义务、越权审批等,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主观故意”,主张系过失或不知情

主观故意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能证明当事人无故意违规的意图,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过失犯罪:

举证系过失行为

提供工作记录、审核流程、培训记录等,证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是因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导致,而非故意为之。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因未仔细审查客户提交的资质文件,导致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出具保函;因不熟悉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导致越权审批。

举证系不知情

提供沟通记录、业务资料等,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或不知道客户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例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出具金融票证,不知道领导的指示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客户提供的虚假交易合同出具票据,对合同的虚假性不知情。

举证无共同犯罪故意

针对与客户串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指控,提供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与客户无共同的犯罪故意,未参与虚构交易背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策略2:否定“客观违规出具行为”,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针对控方指控的“违规出具行为”,逐一反驳,证明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违规:

举证出具行为符合规定

提供金融监管规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审批记录等,证明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履行了客户资质审查、交易背景核实等义务。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出具保函前,审查了客户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符合审批条件。

举证“违规”系轻微瑕疵

若出具行为存在轻微违规,举证该违规属于操作流程中的细微瑕疵,未影响金融票证的效力,也未违反核心监管规定,不属于本罪的“违反规定”。例如,出具票据时未及时归档客户资料,属于内部管理瑕疵,不构成违规出具。

举证未实施“出具”行为

提供文件流转记录、签收凭证等,证明未将金融票证提供给客户,仅处于审批阶段,未对外产生效力。

(三)策略3:抗辩“情节严重”标准,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若无法否定违规出具行为,可针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辩护,主张未达到入罪条件:

举证违规出具数额未达标准

梳理金融票证的金额、数量等,证明违规出具的金融票证数额不足100万元,未达入罪起点。

举证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提供客户还款记录、金融机构追偿记录等,证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后,客户按时履行了义务,未给金融机构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数额不足20万元。

举证情节显著轻微

举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次数少、涉及金额小,且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收回金融票证、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未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协助当事人及时收回金融票证、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担保、追偿损失等,防止损失扩大,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退赃退赔: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损失,协助当事人赔偿损失,弥补金融机构或他人的损失。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工作压力大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受领导指使、未参与核心审批环节,主张为从犯。

立功:举证当事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出具金融票证就构成犯罪”

出具金融票证需同时满足“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合法出具或轻微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误区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违规票证都构成此罪”

本罪的主体限于从事金融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不构成本罪。

误区3:“未造成损失就不会被判刑”

即使未造成损失,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可能构成犯罪。造成损失只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并非唯一标准。

(二)实务要点

注重内部管理制度证据的固定

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审批记录等是证明是否“违反规定”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积极与金融机构配合

与所在金融机构沟通,争取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当事人的日常工作表现、违规行为的原因等,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区分“故意违规”与“过失违规”

这是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区别,辩护时需重点厘清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避免重罪认定。

结语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主观故意”“抗辩情节严重标准”“区分违规出具与合法开具”,涉及金融监管规定和刑法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起诉,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单位因出具金融票证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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