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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2026-0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2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有价证券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有价证券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证券真实性、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数额”三大关键,精准区分“证券交易纠纷”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证券诈骗定性证据:提交有价证券发行备案文件、监管审批记录(证明证券系合法发行,无伪造、变造情形),或交易协议、交割凭证(佐证证券交易具有真实基础,非虚构交易)。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资金用途明细(如证券投资款用于合法理财、项目投资)、收益分配记录(证明有兑付意愿,未侵占资金),反驳“非法占有”认定(如因市场波动导致亏损,非故意诈骗)。

数额降档证据:提交交易结算凭证(扣除已兑付本金收益)、证券实际价值评估报告(证明一审认定数额高于证券真实价值),或第三方审计报告(佐证涉案数额计算错误,剔除合法交易部分),申请重新核算。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与“诈骗”,提交证据证明无伪造证券、虚假宣传等诈骗行为,系正常投资风险引发的争议。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提交证据证明部分证券已兑付、资金用于合法投资,或当事人系从犯未参与证券伪造、推广。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投资人报案材料、证券表面瑕疵定罪,无非法占有、伪造证券的直接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备案文件需监管部门盖章、评估报告需具备资质机构出具);退赃需通过办案机关指定账户,留存完整凭证;不得伪造证券发行文件、串通监管人员作伪证,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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