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进阶 典型案例+证据实操+程序应对 广州律师

2025-12-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进阶:典型案例+证据实操+程序应对

上一篇已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区分与核心辩护策略,本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复杂案例,拆解“主观明知推定突破”“情节严重争议”“平台责任边界”等难点问题,并系统梳理证据收集要点、司法程序应对技巧,为辩护工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一、典型案例拆解:复杂情形下的辩护突破

(一)案例1:网站搭建被用于诈骗,如何否定“主观明知”?

基本案情

张某受李某委托搭建“极速贷款”网站,约定服务费2万元,李某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按要求搭建网站后,未再参与后续运营,后该网站被用于网络诈骗,涉案金额50万元,张某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

辩护突破要点

举证“审核义务已履行但存在客观限制”:张某提交与李某的沟通记录,证明其曾要求李某提供真实资质,李某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审核失效,张某无核实资质真伪的专业能力(非行政机关或专业风控机构);

举证“收费符合市场标准”:提交同类型合法贷款网站搭建的市场报价(1.5-2.5万元),证明2万元服务费无异常,不存在“高额收费推定明知”的情形;

举证“无犯罪关联痕迹”:张某银行流水显示未接收李某除服务费外的其他资金,无与诈骗团伙的通讯记录,且网站搭建后未参与维护、更新,佐证其对诈骗行为不知情;

关键逻辑:司法机关以“网站名称暗示无抵押极速贷款(可能涉及违法)”推定明知,律师反驳“合法贷款业务也可宣传‘极速审批’,不能仅凭名称直接推定违法,且张某无识别诈骗的义务”,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例2:发布广告被认定“情节严重”,如何反驳?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海外代购奢侈品”广告,部分广告中隐含“免税避税”表述,后查明部分代购商品系走私货物,司法机关认定王某发布广告50余条,符合“情节严重”标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突破要点

拆分“合法与疑似违法信息”:王某提交广告原文,证明50余条广告中仅3条涉及“免税避税”表述,其余均为正常代购信息,且该3条未明确指向走私,仅系宣传话术;

举证“信息未实际促成犯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及“免税避税”的广告无实际成交记录,未为走私行为提供引流支持,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举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王某在发布1个月后发现表述可能违规,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并发布澄清声明,佐证其无促进犯罪的主观意图;

关键逻辑:依据司法解释,“发布有关犯罪的信息”需明确指向具体犯罪,模糊的宣传话术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信息”,且未实际促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王某被不起诉。

(三)案例3:平台服务商被控非法利用,如何界定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企业建站+信息发布”服务,部分用户通过其平台发布赌博推广信息,司法机关认为该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突破要点

举证“已履行法定审核义务”:提交公司的用户实名认证记录、内容巡查日志(每日3次人工巡查+关键词屏蔽系统)、违规举报处理流程,证明其建立了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体系;

举证“无法预见用户后续违规”: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是合法经营范围材料,发布赌博信息系后续篡改内容,公司在发现后24小时内已删除信息、封禁账号,尽到了“事后补救义务”;

援引“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能力对所有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查,只要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对他人利用平台犯罪无过错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逻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主动为犯罪设立平台或发布信息”,而正常平台服务商的核心义务是“合理审核+事后补救”,不能以“存在用户违规”直接推定平台有罪,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公司无罪。

二、核心证据收集与固定技巧

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用证据说话”,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特点,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并做好固定:

(一)否定“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

业务往来证据:网站搭建合同、广告发布协议、服务报价单、发票等,证明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

沟通记录证据:微信、邮件、短信等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曾要求对方提供合法资质、未参与犯罪策划;

资质审核证据:客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即使是虚假的,也可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审核义务)、审核流程记录;

无关联证据:银行流水(证明无异常资金往来)、通话记录(证明与上游犯罪嫌疑人无密切联系)、前科记录(证明无犯罪基础)。

(二)反驳“情节严重”的核心证据

数量/金额证据:网站后台数据(搭建网站数量、发布信息条数)、财务报表(违法所得金额),证明未达法定标准;

效果证据:网站点击量统计(需区分真实点击与刷量)、信息成交记录(证明未实际促成犯罪)、用户注册数据(证明无实际参与人员);

补救行为证据:网站关闭截图、信息删除记录、通讯群组解散通知、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记录,证明主动消除危害。

(三)证据固定注意事项

电子证据需合规提取:网站后台数据、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等电子证据,需由专业人员按法定程序提取,避免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证据失效;

第三方证据佐证:可申请平台服务商(如微信、服务器提供商)出具证明,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数据真实性进行鉴定;

证据链条完整:单一证据难以支撑辩护观点,需形成“合同+沟通记录+财务凭证+第三方证明”的完整链条,相互印证。

三、司法程序全流程应对技巧

(一)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固定无罪/轻罪证据

会见当事人: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件细节,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避免隐瞒或夸大),同时告知其“沉默权”“如实供述可从轻”等权利;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函》,说明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或情节轻微,申请侦查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如合法业务记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可基于“无社会危险性”“情节轻微”等理由,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发力,争取不起诉

阅卷核心:全面查阅侦查卷宗,重点梳理“主观明知的推定依据”“情节严重的认定证据”,找出证据漏洞(如关键证据缺失、数据计算错误);

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结合证据,从“主观不明知”“情节未达严重标准”“行为合法”等角度,撰写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并附证据材料;

认罪认罚协商:若当事人确有轻微违法行为,在律师指导下认罪认罚,同时争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体现“不起诉”或“缓刑”。

(三)审判阶段:聚焦焦点,有效辩护

庭审准备:制定庭审辩护提纲,明确争议焦点(如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准备好质证意见(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

质证关键:针对控方提交的“电子证据”,重点质证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是否完整;针对“明知推定”,逐一反驳控方的推定依据;

辩论逻辑:先否定罪名成立(如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再退一步主张情节轻微(如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层层递进。

四、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问:当事人为多个客户搭建网站,部分客户用于犯罪,如何辩护?

答:重点举证“对个别客户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如每个客户的业务独立、审核流程一致,未收到该客户的异常反馈,且未从犯罪客户处获得额外利益;同时举证“大部分客户用于合法业务”,佐证当事人无普遍促进犯罪的意图。

问:发布的信息被他人多次转发用于犯罪,是否会加重责任?

答: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明知信息会被转发用于犯罪”,若当事人不知情且已履行审核义务,转发行为属于他人独立行为,与当事人无关;若当事人明知信息违法仍发布,且放任转发,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需举证反驳“明知”。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技术限制无法完全屏蔽违法信息,是否需担责?

答:不需要。法律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绝对屏蔽义务”。辩护时需举证已采取技术措施(如关键词屏蔽、人工巡查),尽到了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审核义务,无法屏蔽的原因是技术局限,而非故意放任。

结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规定,更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精准运用证据策略和程序技巧。从案例拆解中提炼辩护逻辑,从证据收集上夯实辩护基础,从程序应对中把握维权时机,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案件涉及跨境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等更复杂情形,建议委托具有网络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针对性制定辩护方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8770

  • 昨日访问量

    46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