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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实务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31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实务”——这一涉及民间融资、企业集资的高频罪名,当事人核心关注“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涉案金额与退赔的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民间融资领域高发的经济犯罪,常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企业融资混淆。在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投资、P2P理财等场景中,当事人可能因融资方式不当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面临刑事追责风险。结合《刑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与罪界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未取得金融牌照却开展存款类业务、以P2P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如承诺“保本高息”“年化收益15%以上”);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以外的不特定人群集资,或通过亲友向社会公众扩散)。

与合法民间借贷的核心区别:合法民间借贷通常是“一对一”“少数几人”的借贷关系,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无高额利诱性承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具有“集资”的规模化、公开化特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犯罪构成要件,争取无罪认定

“四大特征”入手,逐一反驳控方指控,是核心的无罪辩护思路:

否定“非法性”:举证融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如提供企业经营许可、项目批文、借贷合同等,证明融资是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未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或举证属于“特定情形豁免”(如企业内部员工集资、亲友间互助性借贷,未向社会扩散);

否定“公开性”:举证融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提供资金来源记录、沟通记录,证明资金仅来源于亲友、特定合作伙伴,未通过网络、媒体、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

否定“利诱性”:举证未承诺保本付息或高额回报,如提供借贷合同、沟通记录,证明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且无“保本”“无风险”等利诱性表述,属于正常的借贷利息约定;

否定“社会性”:举证资金来源为特定对象,如提供资金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关联证明(如亲友关系证明、长期合作协议),证明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不具有社会性。

(二)策略2:主张“单位犯罪”,降低个人量刑风险

若融资行为是以企业名义实施,且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主张为单位犯罪,个人仅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融资主体为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纪要),证明融资行为是经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而非个人擅自行为;

举证资金用于单位经营:提供资金流水、财务报表、支付凭证,证明吸收的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采购原材料、扩大生产、支付员工工资),而非个人挥霍、转移或非法用途;

单位犯罪的量刑优势: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低于个人犯罪,且可通过单位退赃、合规整改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罚。

(三)策略3:抗辩涉案金额与犯罪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梳理资金流水,扣除亲友间的合法借贷金额、已归还的本金利息、未实际交付的资金,仅认可实际非法吸收的金额;

举证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控方可能将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一并计入涉案金额,律师需举证仅本金部分属于非法吸收范围,利息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或举证部分资金是正常的商业往来,与非法吸收行为无关;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举证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小、未造成存款人损失、及时退还所吸收资金,且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挖掘从轻、减轻情节:如举证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主动退赃退赔、弥补存款人损失;系从犯(如受单位指使参与融资,未参与决策、未获利主导)等。

(四)策略4:区分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避免重罪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法定刑更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辩护时需明确区分:

举证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如用于企业经营、项目投资)、还款计划、债务协商记录,证明当事人吸收资金后积极履约、尝试还款,无挥霍、转移资金、逃匿等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强调行为本质是“非法吸收存款”:若当事人仅存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也无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向多人借钱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亲友、特定合作伙伴等特定对象借款,且未公开宣传、无高额利诱,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

误区2:“企业融资必然构成犯罪”。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对象合法融资,且资金用于经营,未违反“四大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误区3:“退赃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退赃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需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二)实务要点

注重资金流向的梳理:资金用途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律师需全面梳理资金流水,固定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的证据;

积极与存款人协商:在律师指导下制定退赔方案,主动退还存款本金及合理利息,争取存款人出具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把握合规整改的机会:对于涉案企业,可申请合规整改,通过完善内部治理、弥补制度漏洞、退还资金等方式,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从轻量刑。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界定犯罪情节”,关键是打破“四大特征”的认定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企业或个人因融资行为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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