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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2025-08-3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经济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是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经济犯罪,常见于企业为骗取税款、虚增成本、套取资金等目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即构成该罪,不仅企业可能被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认定要点

法定行为模式:四类典型虚开情形

法律明确界定了“虚开”的四种行为方式,无论是否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只要实施以下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

为他人虚开:明知对方没有真实交易,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B公司开具金额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B公司抵扣税款);

为自己虚开:自身没有真实交易,却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C公司虚构“购买原材料”业务,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本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动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D公司为少缴税款,让供应商多开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采购金额仅50万元,发票金额却开70万元);

介绍他人虚开:作为中介,撮合供需双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E某明知F公司和G公司无真实交易,仍介绍双方达成虚开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

核心危害:侵犯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

本罪的关键在于“虚开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即使尚未实际抵扣税款,只要虚开的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即构成犯罪。例如:某公司虚开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可抵扣税款13万元),即使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仍因该行为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威胁,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需注意:若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税款),一般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入罪标准更高,需达到一定金额或份数),两者量刑差异较大。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个人或单位(如公司、企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决定虚开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开具发票的会计、业务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积极实施(若因过失导致发票开具错误,如填写金额失误,不构成犯罪);

客体: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实施上述四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入罪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量刑主要依据“虚开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四档,刑罚力度较重:

基础量刑: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量刑1: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量刑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量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即单位犯罪中个人的量刑与个人犯罪一致,无额外减轻)。

例:某公司为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60万元,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40万元,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重大流失”,对公司判处罚金,对法定代表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应对提示

企业防范与合规建议

建立发票审核机制: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核查“业务真实性”(如是否有采购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确保“发票金额、数量与实际交易一致”,避免接受“第三方代开发票”(如向A公司采购,却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

规范财务流程: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禁止“无票虚开”“多开金额”,定期核对发票与业务凭证,发现异常及时整改;

加强税务合规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懂法”而被动参与虚开(如业务员为完成业绩,协助客户虚开发票)。

涉案人员应对

若为普通员工(如仅负责传递发票,不知晓虚开事实),需向办案机关提交工作记录、沟通记录,证明自己“无犯罪故意”,争取排除犯罪嫌疑;

若参与虚开但情节轻微(如受领导指使,仅负责填写发票信息),需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提供虚开的决策过程、资金流向等线索,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虚开行为是否实际造成税款流失”“是否具有自首、退赃(补缴税款)情节”等角度辩护,若能及时补缴被骗取的税款,可在量刑时显著从轻(如原本应判10年以上,补缴后可能降至3-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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