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经济犯罪与社会治理交叉领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常以“创业加盟”“消费返利”“虚拟货币”等名义伪装,通过“拉人头、层级返利”模式骗取财物,不仅侵害参与者财产权益,还易引发家庭矛盾、群体事件,破坏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即构成该罪,仅追究“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普通参与者一般不构成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认定要点
行为本质:“拉人头+层级返利”的传销模式
本罪的关键在于识别传销活动的三大核心特征,区别于合法的连锁经营、直销(直销需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且不得收取入门费、不以拉人头计酬):
入门费机制: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如会员费、加盟费)或“购买商品/服务”(如高价购买无实际价值的保健品、虚拟课程)获得加入资格,本质是通过“入门费”筛选参与者、敛财,而非基于真实商品交易;
例:某平台宣称“缴纳1万元成为会员,可享受‘消费返利’和‘发展下线奖励’”,参与者缴纳费用后无实际商品可购,仅能通过拉人获利,即符合“入门费机制”。
层级发展机制:按照加入顺序将参与者组成固定层级(如“上线”“下线”“代理”“总监”等层级),形成金字塔式结构,下线发展的新成员自动归属于上线,层级数量一般需达到3级以上;
例:某传销组织以“层级代理”为名,参与者发展10人可升为“县级代理”,发展50人可升为“市级代理”,层级清晰且超过3级,属于典型的层级发展模式。
拉人头计酬机制:参与者的收益不依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作为计酬、返利依据,拉的人越多、层级越高,收益越高,形成“拉新—获利—再拉新”的恶性循环;
例:某传销平台规定“上线可获得下线缴纳入门费的30%作为‘推荐奖’,下线再发展新成员,上线还可获得10%的‘间接奖’”,收益完全与拉人头数量挂钩,无任何商品销售利润支撑。
犯罪主体:仅追究“组织、领导者”
并非所有传销参与者都构成犯罪,本罪仅处罚“组织、领导者”,即对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管理、协调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具体包括:
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如创立传销模式的“创始人”“老板”);
传销活动的核心管理者(如负责制定层级规则、发放返利、管理会员信息的“高管”“财务负责人”);
传销活动的区域负责人(如负责某省、某市传销组织发展、人员管理的“区域代理”“团队leader”);
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通过宣传、培训吸引大量参与者加入的“讲师”“核心推广人员”)。
普通参与者(如仅缴纳入门费、未发展下线或仅发展少数下线的人员)不构成犯罪,其损失一般通过行政追缴、退赔等方式处理。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主体(如以公司名义组织传销活动,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传销模式,仍通过拉人头、收入门费敛财,而非基于合法经营获利);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参与者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符合上述三大特征的传销活动,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或收取的入门费金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具体以司法解释为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量刑主要依据“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收取的资金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分为两档:
基础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一般的(如参与人数120人以下、入门费金额250万元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量刑: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例:某传销组织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5000元“入会费”获得资格,按发展人数分为“会员—代理—总监—总裁”4个层级,发展下线可获返利,最终吸引300人参与,收取资金150万元,组织核心成员(创始人、3名区域负责人)属于“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应对提示
普通参与者防范与维权
事前防范:识别传销三大特征
遇到“低投入、高回报”“拉人就能赚钱”“需缴入门费”的项目时,重点核查三点: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才能加入、收益是否与拉人头数量挂钩、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如仅靠“虚拟权益”“返利承诺”吸引加入,无实际经营),符合任意一点即需高度警惕,避免参与。
事后维权: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
若发现参与的是传销活动,需第一时间停止发展下线,收集证据(如缴纳入门费的转账记录、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图、参与培训的录音/视频、与组织者的沟通记录),向传销活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案;报案时需明确说明传销组织的名称、组织者信息、活动地点、参与人数等,协助办案机关查封、扣押传销资金,尽可能追回损失(需注意:传销资金需按比例返还参与者,一般难以全额追回)。
涉案人员应对(组织、领导者)
若已参与传销组织但尚未被立案调查,需立即停止组织、领导行为,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传销模式的策划、发展人员的数量、资金的去向),构成“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如通过传销获取的返利、提成),协助办案机关追缴传销资金、安抚参与者情绪,若能获得部分参与者的谅解,可作为量刑从轻的重要依据;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参与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等角度辩护,如仅为普通团队成员、未参与核心决策,可能争取认定为“情节轻微”或排除犯罪嫌疑。
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有商品销售就不是传销”——若商品无实际价值(如成本100元的商品售价1万元),或销售仅为“幌子”,核心仍靠拉人头、收入门费获利,仍构成传销;
误区2:“层级少就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层级需达到3级以上,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达120人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并非层级少就不犯罪;
误区3:“自己也是受害者,就不用担责”——即使组织者最初也是被他人发展的参与者,但后续参与传销活动的发起、管理、协调,成为组织、领导者,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受害者”身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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