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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收征管的“毒瘤”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通过虚造交易骗取国家税款,直接侵蚀税收基础,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之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兼具商事凭证和抵扣凭证双重功能,纳税人可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应纳税款。例如,某企业销售货物缴纳10万元增值税后,若取得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万元,实际只需缴纳2万元税款。虚开发票则通过伪造交易骗取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二)“虚开”行为的四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行为包括:
为他人虚开:没有实际交易,为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乙公司开具税额50万元的发票,供乙公司抵扣税款。
为自己虚开:给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丙公司虚构采购业务,为自己开具发票用于抵扣。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动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如丁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一般为发票金额的5%-10%),让戊公司为其虚开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充当“中介”,促成供需双方虚开发票并从中牟利。例如,张某牵线搭桥,让有多余发票的A公司为需要抵扣的B公司虚开发票,赚取介绍费。
(三)入罪标准
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一)“无实际交易”并非唯一标准
即使存在部分实际交易,若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与实际不符(如实际交易10万元却开具50万元发票),仍可能构成虚开。例如,某建材公司向工地销售100吨钢材,却按200吨开具发票,多开部分即属于虚开。
(二)与“逃税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税款目的”,只要实施虚开行为并导致税款流失即构成;
逃税罪是通过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不涉及虚开发票。
若同时构成两罪,按处罚较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三、量刑标准与典型案例
(一)量刑幅度
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罚金;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二)典型案例
[案情]: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通过“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是:注册5家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购销合同,为需要抵扣税款的企业开具发票,按发票金额7%收取“开票费”。两年内共虚开税额1200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00万元。
[裁判]: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企业合规要点:
交易真实性核查:确保发票与实际购销业务一致,留存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谨慎选择合作方:核实供应商资质,避免与“开票公司”“空壳企业”交易;
发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发票开具与认证,定期核对进项、销项税额,发现异常及时自查。
个人风险警示:
不参与“代开发票”:切勿为赚取手续费介绍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离职前清理票据:财务人员离职时,需交接清楚发票开具记录,避免因前任遗留问题担责。
税务稽查应对:
接到税务机关调查通知后,及时提供交易凭证证明业务真实性;
若确实存在虚开,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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