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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该罪通过绕开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秩序。
(一)“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
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等“特殊走私对象”之外的货物、物品,例如:
服装、电子产品、化妆品等日用商品;
汽车、机械设备等工业产品;
烟酒、食品等消费品;
成品油、塑胶粒等原材料。
(二)“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方式
常见手段包括:
绕关走私:不经过海关设立的口岸,从边境非法通道运输货物进出境,如通过山区小道将境外电子产品偷运入境。
通关走私:通过海关口岸,但采取隐瞒、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例如:
伪报品名:将高档手表申报为“普通电子表”,降低关税税率;
少报数量:进口100箱化妆品却向海关申报50箱;
夹藏伪装:在集装箱夹层中藏匿未申报货物,如在家具包装内夹藏手机。
后续走私:合法进口货物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销售牟利,如将保税区的免税原材料未经批准运出区外销售。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例如从走私分子手中低价收购走私汽车再转卖。
(三)入罪标准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即构成犯罪;
多次走私: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无论偷逃税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应缴税额”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例如某批进口化妆品关税及增值税合计应缴20万元,若通过伪报价格仅缴纳5万元,偷逃的15万元即属于“应缴税额”。
二、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一)“应缴税额”的计算依据
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若行为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海关可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等方法重新核定。例如,某公司进口一批“名牌包”,申报单价1000元,实际单价1万元,海关将按1万元/个核定完税价格并计算偷逃税额。
(二)与“走私特殊物品罪”的区分
若走私的是武器、毒品等“特殊对象”,则按相应的专门罪名(如走私武器罪、走私毒品罪)定罪,不适用本罪;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才以本罪论处。例如,走私海洛因构成走私毒品罪,而走私普通香烟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量刑标准与典型案例
(一)量刑幅度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25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标准处罚。
(二)典型案例
[案情]:某贸易公司通过“包税代理”方式进口服装,具体操作是:由代理公司以“样品”名义向海关低报价格(实际货值1000万元,仅申报200万元),公司按货值的6%支付代理费(含“税款”)。经海关核算,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达150万元。
[裁判]: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判处罚金300万元(偷逃税额2倍),直接负责的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企业进出口合规要点:
如实申报:按实际成交价格、数量向海关申报,保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文件;
熟悉关税政策:了解进口货物的税率、原产地规则(如适用“一带一路”国家优惠税率),避免因政策不明导致申报错误;
警惕“包税代理”:部分代理公司以“低价包税”为诱饵,实际通过低报、夹藏等非法方式走私,企业若参与其中将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海淘与出入境注意事项:
个人携带物品入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且未申报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如携带20瓶高档香水入境未申报);
海淘商品需通过正规平台,由平台代缴关税,避免通过“人肉代购”“水客带货”等非法渠道购买。
法律后果警示:
走私不仅会被追缴偷逃税款,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罚金;
单位走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老板、采购经理)和具体操作人员(如报关员)均需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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