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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市场秩序与消费安全的双重守护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直接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我国刑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核心罪名。
(一)“伪劣产品”的四种表现形式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影响产品质量。例如,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在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
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如用甲醇冒充白酒,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例如,将二级大米冒充一级大米销售,用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后冒充新生产的食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却以合格产品名义销售。如未通过质量检测的电器产品贴标“合格”后上市。
(二)“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入罪的最低标准;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已实际收到的货款和尚未收到的欠款)。例如,某商家销售伪劣皮鞋,已收款3万元,尚有2万元未收回,总销售金额为5万元,达到立案标准。
(三)犯罪主体的范围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生产者、销售者(如小作坊主、个体商贩);
单位: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等,需体现单位意志(如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实施制假售假)。
二、司法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一)“未遂”的处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例如,某工厂生产伪劣奶粉1000箱,货值金额20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构成该罪未遂。
(二)与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特殊伪劣商品规定了专门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若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专门罪名,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即哪个罪名量刑更重就按哪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专门罪名)的量刑通常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优先适用前者。
三、量刑标准与典型案例
(一)量刑幅度
销售金额5万元-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50万元: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二)典型案例
[案情]:某食品厂为降低成本,在生产面包时使用过期面粉(已发霉变质),并添加过量防腐剂掩盖异味。该批面包销售金额达80万元,多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裁判]:法院认定该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面包属于“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四、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企业生产经营合规:
建立质量检测流程: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标签标识:如实标注成分、保质期、等级等信息,不夸大产品性能;
留存进货凭证:销售产品时索要上游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质量检测报告,避免销售来源不明的商品。
消费者识别与维权:
查看商品标识: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资质);
保留购物凭证:发现伪劣产品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警惕“低价陷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避免贪图便宜购买。
法律责任警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面临罚款、判刑,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如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如厂长、质量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如生产车间主任)均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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