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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辩护 实务认定要点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1-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辩护  实务认定要点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冲突点,集中在“公司、企业人员非法占有财物时,是否依托自身职务便利”。在广州,涉企财产犯罪案件中,约30%存在定性争议——如员工虚构业务骗取公司款项,究竟是定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二者的量刑差异直接影响当事人命运:侵占50万元,职务侵占罪可能判处3-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则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结合《刑法》及广州司法实践,从律师办案视角,拆解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与实操辩护策略。

一、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一)法律规定核心差异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特殊主体);2.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4.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单位所有、管理、经手的财物)。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仅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1.主体为一般主体(无需单位任职身份);2.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无需依托职务便利,也无需侵占本单位财物)。

(二)广州法院实操区分的3个核心要点(缺一不可)

1.区分要点1:主体身份——是否具有“单位任职关系+具体职务”

这是最基础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实质任职关系”,且拥有具体职务,享有对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支配等职权。

广州实务认定标准:“实质任职关系”不局限于正式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如未签合同但长期在单位工作、领取薪酬、行使职务职权)。

诈骗罪的主体:无单位任职要求,既可以是单位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单位内部人员,但行为与职务无关(如单位普通人员虚构非职务相关事由骗取他人钱财,定诈骗罪)。

2.区分要点2:行为方式——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二者最核心的差异,广州法院对此审查极严:

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审批权、管理权、经手权)或因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单位财物存放位置、掌握财物支配密码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典型情形:

会计虚构报销凭证,用职务便利审批报销,套取公司资金;

仓库管理人员利用看管职权,将仓库货物私自运出变卖;

业务人员利用负责客户回款的职权,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据为己有。

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与职务无关,即使行为人是单位员工,其欺骗行为也未利用职务职权,而是通过虚构身份、虚假事实等方式骗取财物。

典型情形:

单位员工虚构“内部投资项目”,骗取同事资金(未利用职务便利,仅利用他人信任);

外部人员冒充单位管理人员,虚构“紧急付款需求”,骗取客户款项。

3.区分要点3:侵犯对象——是否为“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仅限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货物、知识产权、债权等,以及单位管理、经手的他人财物(如客户交予公司的货款、第三方委托公司保管的财物)。

诈骗罪的侵犯对象:无限制,可以是单位财物,也可以是个人财物;可以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控方举证差异(广州检察院起诉标准)

(一)职务侵占罪的控方举证重点

广州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罪,需额外举证以下内容(区别于诈骗罪):

主体身份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任职证明、同事证言,证明被告人与单位存在任职关系,且具有相应职务;

职务便利证据: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流程记录,证明被告人享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权;

侵占本单位财物证据:财务凭证、货物出库记录、资金流向记录,证明被告人侵占的是单位所有或管理的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证据:被告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财物、拒不归还等证据。

(二)诈骗罪的控方举证重点

无需举证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仅需证明:

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被告人非法占有该财物。

三、专项辩护策略(律师实操要点)

(一)策略1:将诈骗罪辩护为职务侵占罪(量刑更轻)

当案件满足“主体为单位员工+行为与职务相关”时,可通过以下要点辩护,争取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量刑显著低于诈骗罪):

举证主体身份: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盖章的任职证明、岗位职责文件,证明被告人与单位存在实质任职关系,且具有管理、经手财物的职务;

论证“利用职务便利”:提交工作记录、审批流程、同事证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如审批权、经手权)实施,而非单纯欺骗;

证明侵犯对象为“本单位财物”:提交财务凭证、货物归属证明,证明涉案财物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有或管理。

(二)策略2:将职务侵占罪辩护为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核心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和“利用职务便利”,论证案件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否定“利用职务便利”: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如超出岗位职责范围、未通过正常职务流程);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交双方对账记录、还款协议、部分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与单位存在民事借贷或业务往来,并非非法侵占;

举证客观未还款原因:提交经营亏损证明、资金周转困难证据,证明未归还财物是客观原因,而非故意逃债。

(三)策略3:将职务侵占罪辩护为诈骗罪(特殊情形)

极少数情况下,若被告人虽为单位员工,但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本单位财物,可辩护为诈骗罪(如涉案金额较小,诈骗罪量刑更轻):

举证未利用职务便利:提交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文件,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超出职权范围,未通过正常职务流程(如伪造领导签字、冒充其他部门职权);

论证核心行为是“欺骗”: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关键行为是虚构事实(如虚构项目、伪造文件),而非利用职务职权。

四、广州地区量刑差异对比(2026最新)

(一)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广州实务量刑差异核心

相同数额下,职务侵占罪量刑大幅更轻:如非法占有50万元,诈骗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职务侵占罪仅判处3-5年;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更高(6万元):非法占有6万元以下,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3000元以上即可);

职务侵占罪退赃谅解从轻幅度更大:广州法院对职务侵占罪退赃到位的案件,从轻幅度可达40%-60%,更容易适用缓刑(诈骗罪从轻幅度一般为30%-50%)。

五、实务避坑提示(广州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利用工作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广州法院明确区分二者——“工作便利”是指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接触财物,但无管理、支配职权;“职务便利”是指具有审批、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

“挂靠关系”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被告人与单位仅为挂靠关系(如挂靠单位承接业务,自负盈亏),无实质任职关系,即使侵占相关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定诈骗罪或盗窃罪);

单位临时工、实习生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且具有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即可认定主体资格;

非法占有目的需“事前或事中产生”:若被告人初始无非法占有目的,因职务行为合法占有单位财物后,才产生占为己有的想法(如挪用资金后无力归还才想据为己有),可能定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侵占“客户交予单位的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罪:业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收取客户货款、保证金后不上交公司,据为己有,因财物属于单位管理的财物,且利用职务便利,定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结语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核心是“是否具备单位任职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侵占本单位财物”三大要素。在广州司法实践中,涉企财产犯罪的定性争议,往往源于对“职务便利”的认定——一丝职权边界的差异、一个流程的合规与否,都可能改变案件定性与量刑结果。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围绕“主体身份证据链”“职务便利论证”“财物归属证明”构建辩护思路,既要精准区分罪名界限,也要善于利用量刑差异争取最有利结果。对于单位员工涉财案件,优先审查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这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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