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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

2025-04-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4人看过举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法律定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为他人虚开:无实际交易却为对方开具发票;

为自己虚开:给自己开具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要求他人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促成供需双方虚假开票。

危害结果:虚开的税款数额或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数额标准(广州2025年):

立案起点: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典型行为模式与案例

无实际交易虚开发票

案例:广州某空壳公司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80万元,收取“开票费”(票面金额的8%)。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要点:

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开票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属于“虚开”;

“开票费”是认定“非法牟利”的关键证据,票面税额80万元已达“数额较大”。

虚增交易金额开票

案例:某建材公司与供应商实际交易金额100万元,却要求对方开具200万元发票,多抵扣税款13万元。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实务难点:

存在真实交易但金额虚增,仍构成“虚开”(因与实际交易不符);

抵扣税款13万元已达立案标准(1万元),但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

介绍他人虚开

案例:李某为赚取“介绍费”,牵线搭桥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裁判要点:

介绍行为是虚开的“帮助犯”,按共同犯罪追责,量刑根据票面税额确定;

介绍费金额不影响定罪,但可反映主观恶性(如介绍费越高,量刑可能越重)。

三、报案流程与证据准备

管辖机关: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如开票地、受票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税务机关移送管辖。

报案材料:

书面报案书:详述虚开方式、票面税额、抵扣情况(如“某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票面税额100万元,已抵扣80万元”);

核心证据:

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开票费转账记录)、虚假合同(掩盖无实际交易);

鉴定意见: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税款证明”“虚开认定通知书”;

电子证据:开票系统记录、虚开双方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开票需求”)。

立案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如实代开”是否构成犯罪

争议点:存在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如AB供货,B要求CA开票),是否构成虚开?

广州司法倾向:若发票与实际交易(供货方、金额)不符,仍构成虚开(因违反“票货一致”原则);但若第三方是受托代开且信息真实,可能不构成犯罪(需严格符合代开规定)。

虚开后未抵扣税款的定性

难点:虚开发票但未用于抵扣税款,是否构成犯罪?

主流观点:虚开行为本身已破坏发票管理秩序,即使未抵扣,数额达1万元仍构成犯罪(但量刑可从轻)。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判断标准:若虚开行为是单位决策(如董事会决议),且收益归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反之则为个人犯罪。

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虚开,收益归个人,认定为个人犯罪。

五、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发票管理

真实交易:确保发票内容(品名、金额、销货方)与实际交易一致,不接受“第三方代开”;

进项审核:对上游供应商进行资质核查(如查看其纳税信用等级),留存采购合同、物流单据;

开票规范:不虚增金额、不虚列品名,作废发票需全联次保存,避免“红冲后重新虚开”。

财务人员合规要点

权限控制:发票开具、抵扣需双人复核,禁止单人操作全流程;

风险意识:明确“虚开不仅是老板的责任,财务人员参与也可能追责”;

异常预警:发现上游企业“开票费”过低(如低于3%)、无实际业务却频繁开票,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特殊场景注意事项

跨境业务: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与报关单、提单匹配,避免“虚假进口”虚开;

农产品抵扣: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发票需真实(如留存农户身份证明、收购记录),避免虚增抵扣额。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循环开票”虚增收入(A开给BB开给CC开给A),票面税额合计200万元,但未实际抵扣税款。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6年。

裁判要点:

“循环开票”无实际交易,属于“为自己虚开”,即使未抵扣仍构成犯罪;

上市公司虚开可能同时违反《证券法》,面临退市风险。

案例:某小微企业因财务人员失误,取得虚开发票并抵扣税款1.2万元,发现后及时补缴并向税务机关说明。税务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未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要点: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知对方虚开),补缴税款后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善意”与“恶意”:是否留存真实交易证据(如合同、物流单)是关键。

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的高发犯罪,广州作为经济重镇,对该罪的打击聚焦于“空壳公司开票”“虚增交易金额”等行为。其核心是“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无论是否抵扣税款,虚开税额达1万元即构成犯罪。企业需确保发票真实合规,财务人员需严守开票流程,避免因“不懂法”或“侥幸心理”触罪。报案时需重点提供发票、税务证明等证据,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需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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