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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这样一个疑问: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究竟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肯定的。究其原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限制范围仅在于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劳动合同法》的违反。
举例来说,当女职工处于孕期,倘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基于上述法律条款的适用逻辑,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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