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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出现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是拥有一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不过,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完成上述两种操作之一后,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期的规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的。根据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这些医疗期的有关规定,精准计算医疗期。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哪怕少算一天医疗期,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无疑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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