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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仅约定试用期或使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方式,滥用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权益。比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试用期为由,支付较低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就能享受正式员工的相关权益,如获得不低于正式工资一定比例的报酬、受到劳动合同解除相关规定的保护等。
规范劳动关系:明确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使劳动关系更加清晰、稳定,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让双方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来逃避责任或侵犯劳动者利益。
具体情形分析
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中只写了试用期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的正式劳动合同期限,那么按照该条款,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就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只写明试用期为3个月,没有其他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表述,那么这3个月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这3个月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当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时长完全一致时,同样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整体作为劳动合同期限。比如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这6个月就是试用期,这种情况下,试用期的约定无效,这6个月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需按照正式劳动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支付相应工资等。
法律后果
工资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而不是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即劳动者应获得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劳动合同法关于正式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不能像在正常试用期内那样相对容易地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解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等。
双倍工资赔偿:若用人单位在该期限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同但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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