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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尊敬老人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充分尊重与关爱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愈发引人关注。存在部分子女,长期对父母疏于照顾,未尽赡养责任,却在父母去世后索要遗产,无论从情感、道德还是法律角度,其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已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抚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确保由协议相对方负责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及养老直至其终老,老年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由协议相对方继承。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吴某(女)曾为夫妻,共同育有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其子女未曾探望或赡养。2003年,在王某的兄弟姐妹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因历史原因王某一直单身,尽管有兄弟姐妹,但因工作繁忙、距离遥远,照顾不便,居委会将按照“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及养老直至其终老,王某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由居委会继承。协议签订后,居委会安排专人照料王某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陪护,直至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办理了丧事。王某的子女在得知其去世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居委会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王某进行了妥善照顾,安排住处、专人看护,垫付医疗费,支付养老院费用和丧葬费,履行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而王某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其主张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王某的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德行乃人之根本,孝道为德行之首。孝敬父母、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充分尊重与关爱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愈发引人关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规定在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减轻了家庭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子女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积极扶助老年人,特别是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本案中,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无论从情感、道德还是法律角度,其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履行了受托责任,确保了老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依靠,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补充】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事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及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地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4)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则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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