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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网络上频繁曝光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这些犯罪者虽然年纪尚轻,但其行为却令人震惊。例如,在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间,广西一名13岁的少年残忍杀害了三名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2020年7月,另一名13岁的少年诱骗三名儿童,逼迫他们透露家中财物的存放位置,因担心罪行败露,萌生杀意,最终使用石头和刀具将三名儿童击打致死。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不断挑战着公众的情感底线。同时,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刑事处罚的案例,导致部分低龄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心理。然而,法律的威严不容忽视,成年人不能仅以年幼无知为由,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二、论证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便是低龄青少年,亦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除了刑法的制裁,当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法律亦规定了专门机构和相关人员负责进行矫正教育。
1. 刑法手段:刑事责任年龄与定罪担责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并非简单地以18周岁为成年人、未满19周岁为未成年人的标准划分。它包括四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而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1)年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
一旦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便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刑事责任,不得以未满18周岁为由逃避定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个体,仅在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时,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个体,若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不满12周岁:完全不符刑事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不会被法院判处承担刑法手段,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2.矫正教育: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何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的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枪支、匕首等);(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物品等;(6)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矫正教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若实施暴力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若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训诫;(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责令具结悔过;(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例如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7)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8)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9)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定义了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第四十条 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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