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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为原告公司的健身教练。按照公司规定,客户交纳课时费应该直接打入公司账户,但被告从2018年开始就私自收取客户课时费用。2020年9月,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欠款总计39万余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按月还款,最终还款金额不晚于2023年5月2日。但被告签协议后仅还款1万元,其余金额一直不还。原告在2021年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还款协议》。
被告原为原告公司的健身教练。按照公司规定,客户交纳课时费应该直接打入公司账户,但被告从2018年开始就私自收取客户课时费用。2020年9月,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欠款总计39万余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按月还款,最终还款金额不晚于2023年5月2日。但被告签协议后仅还款1万元,其余金额一直不还。原告在2021年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还款协议》。
被告提出还款协议约定的数额不对,要求双方重新对账。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重新对账,但关于金额仍不一致,最终法院按照还款协议的数额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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