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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并不都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对于类似遗嘱的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并不完全掌握,经常会出现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最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而遗嘱这类文件,一个人一生可能只会写一份,记载着其对于自己一生的总结和对于未来的期望,文件上所承受的重量可想而知。这样的一份文件如果因为一点瑕疵便不被认可,对于已逝之人的遗愿和其继承人的未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案例简介
??赵父与郑母共育有子女五人,即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赵父于1993年去世,郑母于2014年去世。
2003年,郑母购买涉案遗产房屋,并登记在郑母名下。
2007年,郑母留有“遗嘱”一份,上面写明,在自己百年后,涉案房屋归赵一人所有。该份“遗嘱”由赵三代书,上有“立遗嘱人:郑母”字样,并由郑母签字,五个子女亦在上面签字。
2020年,赵二起诉其余兄弟姐妹,主张依照法定继承,继承赵父及郑母留下的遗产房屋一套。赵一委托助理律师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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