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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为被继承人的二婚妻子。因被继承人无遗嘱,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告拿出一个被继承人在2017年写的自书遗嘱,遗嘱上写:“我去世后,将家产(现金、银行存款、硬通货、房产)除1/4留给女儿**外,全部给现配偶***”。该遗嘱是撕裂后又被粘好的。
原告为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为被继承人的二婚妻子。因被继承人无遗嘱,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告拿出一个被继承人在2017年写的自书遗嘱,遗嘱上写:“我去世后,将家产(现金、银行存款、硬通货、房产)除1/4留给女儿**外,全部给现配偶***”。该遗嘱是撕裂后又被粘好的。
原告认为遗嘱是撕毁的,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表示遗嘱是被原告撕毁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写遗嘱后到去世,有三年多的时间,都未再书写遗嘱,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遗嘱是被原告撕毁的,因此未认定该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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