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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15时36分 | 已阅读: 945 | 举报 【辩护思路与要点】本案中粟某被举报涉嫌虚假诉讼罪,因其债务债权关系真实存在,并未捏造事实,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做无罪辩护,向公安机关举证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申请撤销立案。【案情简介】粟某系某公司法定...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思路与要点

本案中粟某被举报涉嫌虚假诉讼罪,因其债务债权关系真实存在,并未捏造事实,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做无罪辩护,向公安机关举证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申请撤销立案。

案情简介】

粟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9年间,粟某先后借给A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月息2%,A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提供担保,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粟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达成一致,由A公司、张某向王某等三人借款,偿还A公司欠粟某的债务。后王某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张某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胜诉。二审期间,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粟某等人虚构债权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初查后,发现王某等人借给A公司的资金确实来源于粟某,遂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详细阅读了民事诉讼案卷材料,找粟某本人了解了情况,经研究分析后认为:根据相关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粟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现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涉案的债务债权关系真实存在,并未捏造事实。

(一)根据A公司与粟某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展期协议》、《房屋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房屋转让与担保协议》、严某和B公司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于借款担保的商业房产抵押登记文件,以及2021年8月10日,A公司通过向王某2、张某、王某借款向粟某偿还两笔3270万元本金及利息1052.58万元,合计4322.58万元.......等一系列证据证明粟某与A公司、B公司、严某、封某之间的两笔分别为1800万元和1200万元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

(二)在粟某对A公司进行了多次展期的情况下,A公司一直违约,未向粟某归还本金,并自2022年2月开始欠息,粟某加紧了催讨,A公司实控人严某系粟某多年朋友,其也表示多年未还款有负朋友信任,遂不止一次提出请粟某帮找资金来源用于还款。粟某一方面考虑其与严某多年朋友,不想为了钱对簿公堂,另一方面考虑其与A公司基于债权债务签署了多份合同、且债权期限长达五年之久,过于复杂,另行找人出借资金理清债务确系较好的选择。为此,粟某答应严某为其寻找愿意提供出借资金的人,并请张某、王某、王某2帮忙,由粟某提供资金,以上述三人的名义向A公司出借款项。基于此,2021年8月10日,A公司分别与张某、王某、王某2签署《借款协议》,合计借款4322.58万元归还给粟某。借款协议签署后,王某2、张某、王建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出借款项,且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粟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冯江编著的《刑法全厚细》第1306页写明:本条规定的“捏造的事实”是指完全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因此,认定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是看张某等人是否捏造了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如前所述,粟某等人与A公司、严某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张某等人关于A公司的债权来源于粟某,因此,张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粟某与A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有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捏造的情形。

(二)粟某将A公司所欠利息转为本金合法,不属于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三)张某、王某、王某2与A公司、严某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于粟某,客观真实,并非凭空捏造。

三、请求

综上,辩护人认为,粟某与A公司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等人的债权来源于粟某,张某等人基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不涉嫌虚假诉讼罪。鉴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已经影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粟某等人合法权益,特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对粟某等人的立案。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对粟某等人的立案。

【法律文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我局办理的严某被虚假诉讼案一案因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案例评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捏造的事实”是指完全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认定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是看张某等人是否捏造了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可证明粟某等人与A公司、严某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粟某将A公司所欠利息转为本金是合法的,不属于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其次张某、王某、王某2与A公司、严某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于粟某,客观真实,也非凭空捏造。因此,张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查明后,撤销立案,使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实现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一贯予以严厉打击。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今后这八种情况属于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样,官司输了就完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对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将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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