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被告抗辩不是借款关系而是投资关系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1日至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汇款共计30万元。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沟通,部分聊天内容如下:原告称:“我不是投了30万元吗” “我的意思你先给我10万元我先把保证金交了。结完婚我再补上”“我是投资了30万元啊,我的意思是公司现在还没正式开吗,我先从你这借10万元”;被告称:“你没合过伙啊,钱投了不是我自己存了”“我也一样,老的少的,一码归一码,你投了没错,不是我拿你钱存了不给你。”
被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将原告拉入微 信群。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在群中称:“各位同事,大家好,我叫胡某年, 很荣幸能加入这个大家庭,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合作愉快,也请各位多多关照。谢谢。”群成员表示欢迎,有人回复“谢谢胡总”。
另查,原、被告之间未就涉案款项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未签订过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因被告未退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裁判观点】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转账事实后,被告抗辩称双方实际上是投资关系,并提交了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到“我投了30万元”“先给我10万元” “之后再补上”,且未对被告强调的双方系“合伙关系”进行反驳;之后,原告继续汇款20万元给被告,被告将原告拉入“友联同创”微信群,同时,被告将公司三名工作人员微信推送给原告,原告前往公司查看业务开展情况。
从上述情形来看,原、被告已分别就其主张提交了初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就借贷事实的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承担的是反证义务,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转款事实无争议的情形下,被告提交的证据仅需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充分举证而导致款项性质不明时,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故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年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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