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多笔借款情境下录音作为配偶方
事后追认夫妻共债是否应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生系为客户提供房产及金融一站式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在得知林某青 出售名下房产后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青提出借款要求。先后向林某青借款 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就利息及借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债务到期后,张某生仅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仍欠本金1642993.2元及其利息未支付。
陈某花与张某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张某生、陈某花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故林某青要求陈某花共同承担债务。林某青在向张某生催讨欠款过程中两 次致电陈某花,在陈某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通话内容予以录音。根据录音内容 显示,陈某花在第一次录音中表明:“我现在要是能借到钱,我就借钱还给你” “我就是想办法尽快卖房子”“我今年确实因为这件事情,这日子过不下去了,然后呢我就不能去放弃,仍要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肯定的。”
在第二次录音中表示:“我知道,没有错呀,我要跟他一起承担”“我现在 这套房子在卖,但是卖出去才有现金”“但是要有钱,这么多钱我们也没有,我们要去赚钱”“你觉得上千万元的房子好卖吗?不好卖。”
张某生与陈某花于2012年3月离婚,于2016年8月复婚。2012 年4月,某巷3004室房产办理产权登记至陈某花名下。
【裁判观点】
林某青与张某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张某生应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涉案两笔借款发生在张某生与陈某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某花与林某青的两段通话录音中,陈某花在林某青提到涉案两笔借款后表示知晓降息一事,明显对张某生与林某青的涉案两笔借款知情,并一再向林某青表示愿意还钱,“在卖房子”“要一起承担”, 结合涉案借款的还款有部分来自陈某花账户的事实,应认定陈某花对涉案借款 具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应为张某生、陈某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花应对张某生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偿还借款本金1460367.98元,2020年11月、12月利息29555.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 146036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返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林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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